财政监督工作程序讲座_学术讲座工作程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35: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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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及内容

一、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财政监督检查局研究提出下一年检查计划(内部监查计划、会计信息质量),报经局领导批准(财政监督检查审批表)。

查前准备:财政监督检查局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四条)制定检查方案,外部监督检查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部监督检查时应于7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填制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

检查通知书的内容:被检查人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实施检查:在后面具体讲解

起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将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提交财政监督局。(特殊情况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的时间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检查报告的内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意见;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需注意的问题:

1、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的附件(财政检查工作情况和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不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我们在对县市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日常考核时发现在检查报告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该县对某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大家都知到此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但在处理建议中引用的法律条款是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该出纳人员限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更换出纳人员。其实《会计法》前五章是我们监督检查的依据,从第六章法律责任开始才是我们处理的依据。上述问题可以引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理。

复核:

1、检查组应当向复核人提交的材料:财政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方案;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

律依据;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复核人需进行复核的事项:检查组对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其它需要复核的事项。复核人应将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材料,退回检查组进行补充;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

3、复核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的内容:复核时间;复核的范围和内容;复核依据;复核结论;复核机构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二、实施检查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一)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记录的主要内容:被检查人名称;工作底稿编号或页数;检查项目名称(就是财政检查机关确定的检查项目名称);情况摘要(就是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人违法行为有关的事项摘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数据等必须准确无误.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某县在对乡镇卫生院建设专项资金检查

过程中发现

(二)内部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非税收入的管理情况;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工作程序的合规性及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等.需注意的问题:

1、内部监督检查最终只出具内部检查结论。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

1、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责任是否明确;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善。

2、会计机构。会计、出纳岗位是否分设,帐簿、现金及印鉴是否按规定分开保管;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帐簿、会计科目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单位的实际情况。

3、银行账户的开设是否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4、现金与银行存款。出纳的现金日记账与会计账是否一致;出纳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会计账是否一致,若存在差异,出纳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余额是否与会计的银行账一致。

5、会计信息。会计报表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出纳的库存现金是否与账簿记录一致。

财务收支情况

1、收入

(1)财政经费拨款、财政专项拨款、上级补助经费、捐赠款、非税收入、经营收入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2)是否存在私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隐匿收入等违规违纪行为。

(3)房屋出租收入、对外投资分红或租金是否履行合同,如期收回是否按规定入账。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收费问题。

2、支出

(1)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如:电话费、差旅费等。(2)各项报销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3)预算追加是否具体到项目,并按指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问题。

(4)财政专项资金是否按款项进行明细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

(5)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是否实行政府采购。(6)提取的公积金、工会经费、福利费是否符合标准。

3、往来账款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收支在往来账款中核算的问题。

我们在检查时经常可以发现有些单位将房租收入挂往来账核算,这无形之间隐瞒了单位的收支,造成该单位会计信息失真.4、结余(净资产)

(1)基本支出结余与项目支出结余是否在账户中分别反映;是否存在应由经费开支的项目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从而造成基本支出虚增结余的问题。

(2)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州财政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1、部门预算上报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

2、单位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的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相互转款,逃避财政监控的问题。

其他

1、呆坏账损失是否履行报批程序。

2、其他检查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整改落实。

3、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专项资金检查:

1、了解相关专项资金的的管理办法、规定。

2、了解项目资金的来源。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单位自筹等。

3、了解项目资金是否允许提取项目前期费、业务费及提取的比例。

4、了解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5、要求被查单位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如:需补助的数量、标准;工程类的需提供需提供项目的批复: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项目实施方案,工程招投标方面的相关资料(组织招投标单位、时间、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工程监理资料,经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过的工程决算、财务决算资料。

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的招投标手续是否齐全。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款项进行分账核算。

(三)项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重点关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四)现场查看工程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工程项目套取财政资金问题。

(五)允许提取项目前期费、业务费的项目,是否存在超标准提取的问题。

(六)工程项目是否分阶段、按程序申请拨款;是否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资金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工程监理、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七)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账外设账,逃避监督问题。

(八)项目材料(如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所用的刺丝等)是否按规定建立材料账;材料的购入和领用是否办理出入库手续;材料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

(九)逐笔核实工程款挂账,是否存在通过挂账转移资金问题。

(十)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发票,而提供税率较低的材料发票。

(十一)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报账的票据是否合规。

(十二)项目资金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合规。

(十三)将工程决算与建设合同、中标通知书核对,查看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问题。

(十四)已完工工程项目,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移交手续。

(十五)工程外的其他专项资金,主要查看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资金是否按规定、标准拨付到位。(十六)其他检查机构的检查决定是否整改落实。

最后:我来讲一下内部监督检查和外部监督检查的不同点

1、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时间不同(内部监督检查需提前7个工作日下达,外部监督检查需提前3个工作日下过);

2、最终的文书格式不同(内部监督检查最终下达内部检查结论,外部监督检查则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3、征求意见稿反馈时间不同(内部监督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要求被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外部监督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要求被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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