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宣传材料_义务教育宣传材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29: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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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宣传材料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知识问答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学生入学的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指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的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

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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