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_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29: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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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发应用经济普查资料,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国际社会、社会公众服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经济普查资料课题研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第一条经济普查课题研究工作,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研究课题的推荐、招标、评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了由国内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专家组,负责研究课题的选题、技术支持、评审、鉴定和其他相关咨询工作。

二、课题确定

第三条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的题目,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资料开发应用专家组,根据党和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决策需要,选择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等问题,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讨论确定。

第四条所列课题题目均为课题选题方向。课题投标单位在选题时,可根据选题方向和自身研究优势,提出自选课题申请。自选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招标课题对待。

第五条课题分为重点课题(资助)、一般课题(资助)和自筹经费课题(无资助但协助提供资料)三类。

三、课题立项

第六条经济普查课题研究招标工作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七条课题招标面向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课题招标不面向个人。课题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申报课题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

第八条课题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选择课题,如实填写《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2009年12月20日之前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一个单位可以申请多个课题,但每个课题必须是不同的负责人。

第九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资料开发应用专家组对投

标课题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于2010年1月20日之前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与中标单位签署承担课题研究协议书,按合同规定拨付经费并提供资料。该课题正式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立项。

四、资料提供

第十一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供与课题相关的经济普查汇总资料和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印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在研究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其他经济普查资料,可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研究中需要的其他非经济普查资料,由中标单位自行收集。

第十四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的所有经济普查资料只能用于所承担的经济普查课题研究中,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五、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课题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课题研究计划,切实保证按时优质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第十七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推荐1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课题组,负责协调数据处理、参与课题讨论和研究,同时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两个月以上或多次延期;

(六)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撤消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五)未使用任何经济普查数据,或研究内容与经济普查资料无关;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应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完成课题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初审,通过初步审查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将研究成果一式5份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资料开发应用专家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经评审合格的课题成果,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并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发表或编辑出版。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有权对研究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形成《统计报告》或《研究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研究成果未经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意发表的课题,应注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字样。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课题研究基金,对中标课题研究工作进行资助。研究课题的经费支持分为两类,一类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资助,另一类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课题立项后,第一批拨付课题经费的70%;课题完成后,经评审合格,拨付课题经费的30%。具体金额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课题研究经费应直接用于从事课题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论证咨询、资料印刷等方面,必须作到专款专用。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修订,或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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