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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司法局涉法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司法局涉法行政行为的审核工作,确保市局作出的涉法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法行政行为是指以市局名义实施的制定涉法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审批等涉及法律适用的行政行为。
市局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适用本办法。市局对上级机关享有审批决定权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行初审、复审时,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与国家赔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制审核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规范性文件与相应政策。
法制审核应当充分考虑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由市局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法制宣传科(以下简称法制科室)具体负责。
本办法所称业务科室是指具体承办涉法行政行为的科室。法制科室承办涉及司法鉴定、司法考试、草拟规范性文件等涉法行政行为时,由法制科室的具体经办人承担本办法所规定的业务科室的职责。
第五条 业务科室应当将涉及本科室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应政策,及时报一份至法制科室备案,并确保相关规定的时效性。
第六条 对制定涉法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制审核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市局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已有的制度能否实现该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应政策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审核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市局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应政策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市局拟作出涉法行政行为时,应当先由承办的业务科室在《滁州市司法局涉法行政行为审批表》(以下简称《涉法
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时限届满的5个工作日前,将拟作出行政行为的文本、《涉法审批表》及所附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等移交至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科室收到上述材料后,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终结。
第九条 情况紧急或情况复杂的,经科室协商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法制审核的时限。
第十条 法制科室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及调查取证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科室审核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在《涉法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涉法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退还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将《涉法审批表》及相应材料报市局行政负责人审批。
本办法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法制科室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理由,并与送审材料一起退还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科室就相关问题共同协商。对重大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局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处罚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不需要填写《涉法审批表》。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与法制科室在填写《涉法审批表》和《处罚审批表》前,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办公室盖章印发相应涉法行政行为的文本时,除依据《滁州市司法局发文稿》或相关表格材料上的领导签字外,还应当依据经行政负责人审批的《涉法审批表》或《处罚审批表》。
第十六条 涉法行政行为经审批通过后,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并将该行政行为的相应文本交法制科室一份备案。
通过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业务科室应当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案材料交法制科室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局属二级机构需报市局作出的涉法行政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制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滁州市司法局涉法行政行为审批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