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_征地拆迁部的安全责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29: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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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的开发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成为热点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引发社会危机,其后果难以设想。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现将我们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要求多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

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还出现一旦要拆迁,就闻风乱搭滥建、抢占抢种、违规加层、突击装修等违法违规现象,用价格低廉的建筑材料、粗制滥造的施工工艺套取高额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引发信访事件增多。征地拆迁引发干群矛盾激化 征地居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心理问题。征地拆迁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被撕裂,熟人社会的解构,新社区的重组,我区高云、岩门和沙坪安置区共将安置约1300余户,给人们的心理带来很大的影响,造成很多的社会心理问题。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特点

我区正处在加快建设工业园区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时期,征地拆迁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矛盾涉及面广,数量呈上升趋势。随着工业园区的开发、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小城镇的开发,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信访呈增长趋势。多数群众反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和安置问题,还有的反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矛盾的焦点变成党委和政府。农民失地,居民失房,间接、直接都是政府行为主导的,政府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管了过多的事情,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因而成为矛盾的焦点。

三是矛盾解决难度大。矛盾的主体不再是单个的个体,而突出地表现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型群体组织抵制征地拆迁。征地拆迁涉及切身利益,涉及的问题尖锐,多种矛盾相互交织,法律政策性强,矛盾容易激化,激化的方式日趋群体化、暴力化。因此矛盾解决的难度较大。

三、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分析

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问题,其成因与发展较为复杂,有相当一部分具有多样性和典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烈的利益冲突。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主要根源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首先,从城市来看,城市搬迁改造带来的土地增值利益分配问题,逐渐成为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矛盾的根源所在。而矛盾的难调和之处就在于少数被拆迁者过多的期望超越了拆迁方乃至社会的承受能力,以至其成为不稳定的主要根源。其次,从农村来看,征地最重要的是改变了农民的身份,并因此对其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被征地农民在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后转变为城市居民,大多数缺乏新的生活技能,因此心理上有担忧、有惧怕、有抵触,而且农民考虑更多的是“农转非”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他们希望能够用土地换来优于基本社会保障的待遇,但现行的法律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他们这种预期愿望的实现。

2被征地拆迁群众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对政府存在依赖情绪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为寻求今后生活的保障,势必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极端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抢建、抢装潢和突击性违规发展种养殖业等现象较为普遍,违章建筑行为大量存在,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更导致了征地拆迁成本的增加,与现行补偿政策形成冲突。

从被拆迁人的角度看,部分被拆迁人,特别是农民对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抱有抵制情绪,对进城务工的前途迷茫,对城市生活不适应,同时我国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使一些农民对土地征用后的生活预期下降,征地后生活水平与征地前落差较大,导致群众将情绪全部集中到政府或征地拆迁主体身上,提出不切实际的后期补偿;同时,个别拆迁户存在靠拆迁致富的不切实际心理,对维权手段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正常思想,集访、群访、重复上访和故意阻工事件时有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征地拆迁日益困难。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难以解决。被拆迁后,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且绝大部分农民除农活外无别的一技之长,较难找到工作,安置补偿费又十分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3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由于现在有许多适用土地方面和房屋拆迁方面的新颁布法律出台,许多配套实施的规定尚未出台,而原来配套实施已废止法律的法规未修改,能否继续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应该说没有抵触的是可以适用的,但新颁布法律中有些内容如何具体操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出台相应的规定。由于现行的有关拆迁安置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有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发放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侵犯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涉及到多方利益,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为被拆迁户虚增室内装饰材料及设施,虚增室外构筑物面积和虚增其它设施数量、面积,以及帮助假离婚的被征地拆迁农户骗取安置房套数等手段,帮助被征地农户骗取征地补偿款,从中收受贿赂,从而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少数地方政府、村干部和用地单位土地法制观念淡漠,不依法办事,违法违规征占农民土地、房屋所有权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程序、利益分配不公开、不透明,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农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引发一些群众因猜疑而上访。

1、少数干部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置政策。由于缺乏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的渠道,作为拆迁主体一方的干部对群众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甚至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上推下压,引起群众的不满。

2、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对补偿标准的尺度掌握出现偏差。尽管政府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但由于对同类房屋的结构、装修、价格等问题的认同上存在差异;对居民建在集体土地上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估价混同;甚至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不统一,出现个别超面积丈量、超值估价等现象,致使被拆迁人之间相互攀比,引发矛盾。

5少数被拆迁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少数群众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总认为正常维权成本太高,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认识,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阻工闹事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通过拆迁,漫天要价。个别上访户的上访诉求过高,或者掺杂个人因素和一些无关事项,尽管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仍难以息访息诉。

从近两年来一些大规模的集访和群访事件来看,引发群众上访的原因是多样的,即便是

6、有的部门在拆迁中不能抓住实质性问题做过细工作,方法简单化

有的被拆迁人问这样一个问题:“土地是集体的,房子总是我的”,言外之意是房屋所有权还受不受保护?这个问题不能讲提得没有道理,没有道理的事要做,不可能没问题,所以我们讲现在采用由国土局直接责令被拆迁人退出土地的方法进行拆迁是一种超常规的变通方法,无论法院、国土局都有相当大的风险,我们多次讲采用这种方法拆迁,归结到问题的解决,仍是要把重点放在拆迁安置、补偿上,对这些被拆迁人更要做过细的工作,不能一拆了置,更不能一推了之。但现在有的部门,只要法院去强制执行了,就放弃做被拆迁人的工作,要他们来找法院,说是法院强拆的,不是我们拆的,你们去找法院,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和做法。

(三)被拆迁户方面的原因

1、漫天要价,大肆建造违法建筑,虚列补偿项目,增加了拆迁成本

该现象既有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责任,也有被拆迁人的责任。说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有责任是讲若干年来对违法建设清理力度不够,对危害性认识不深,重视程度不足,未形成把违法建设作为一项常务性工作来抓,进而导致有的被拆迁户因原有拆迁工作中存在认可违法建筑予以补偿的现象而以此为诱因,产生想趁拆迁捞一把的不良动机,致使存在拆迁拆到哪里,违法建设建到哪里的怪现象。但从根本上分析,仍然应归责于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此危害认识不够,甚至相互职责推诿不去积极处理,直至遇到上级政府压力,才临时予以处理,导致时间紧,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操作不到位,甚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违法行政,相应损害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2、被拆迁户方面存在借拆迁要高价的思想,人为增加拆迁工作难度

拆迁要高价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被拆迁户素质不高,认为这是最后一次敲政府的机会,有意识地抬高拆迁补偿价格;二是被征地拆迁农民基于对征地后离开了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今后如何生活的顾虑,为积累后半辈子的生活费而漫天要价。另外,被征地拆迁农民对国家建设项目的不了解,对征地后该项目能否正常运作,创造相应预计的经济效益,对今后自己的生活能否有保障心中没底,对征地拆迁不配合不支持,有抵触情绪,这些也是形成拆迁难的原因之一。

3、在实际工作中,群众对拆迁工作普遍存在“三怕”:一是怕补偿政策多变。以我市为例,曾经实施的拆迁政策很不统一,同样是房屋拆迁,道路、工业、城镇建设等不同项目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乡镇之间拆迁政策也不统一,早几年和晚几年拆迁补偿标准也不相同。群众看到拆迁政策不断变化,拆迁补偿标准一次比一次高,感到早拆吃亏,晚拆受益。二是怕干部办事不公。群众普遍认为,当前是人情社会,在拆迁工作中,干部存在办事不公的现象,对有头有脸的、沾亲带故的拆迁户搞特殊,对犟头户无原则迁就,感到“老实人”吃亏。三是怕带头拆迁生事。一些地方拆迁户为争取更多利益结成利益同盟,同盟成员不得私自和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一些拆迁户虽想早签协议了事,但生怕遭到其他拆迁户反对,造成孤立被动。

4、农村补偿分配问题,诱发农民抵触情绪。目前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存在二难:一是确定分配对象难。以户口分类,存在农业人口,村居民组人口、征地上迁入人口,出嫁未迁出、嫁入未迁入人口的矛盾;以土地承包对象分类,存在有承包地但户口已外迁人口,因出生迟未分到承包地的农业人口,死亡人员的矛盾。二是确定分配方法难。土地征用时,对一个行政村往往只是局部征用,前后征用又有价格和人口变动差异,存在以村还是以组为单位进行分配的矛盾,各自围绕自我设定分配方法,只要不顺他心就产生抵触情绪,拒绝配合、拒绝签字、拒绝拆迁。

三、对策建议

(一)做好政策制定的前期准备是征地拆迁维稳的前提。

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涉及拆迁的农户和企业逐一进行走访,全面掌握需要拆迁的农户及企业的生产生活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村干部、村民代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把日后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考虑周全,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做到既要符合上级政策,又要适应本地实际。尤其是一些合理不合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往的征迁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更需要在征地拆迁前制定政策加以明确,做到“有据可依”。同时要加强政策正面引导,纠正群众对于政策的误解、曲解,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前,应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重点学习上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具体操作方法和细节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遇到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后再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防止政出多门、口径不一。征地拆迁工作领导机构应自始自终掌握统一的尺度,严格按照既定的政策进行拆迁和补偿,该给群众的按照政策决不克扣一分钱,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就高不就低;对于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做好解释工作,不该补的坚决不补。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开口子”,不乱表态,做到一个政策执行到底。尤其在对抢建和违法违规搭建的处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划地安置政策的执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等棘手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决不能通过放宽政策标准来解决问题,保证“先拆后拆一个样”,“闹与不闹一个样”,杜绝个别群众攀比、观望和“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良心理,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二)妥善化解矛盾是征地拆迁维稳的关键。

一是排查不稳定因素。组织专门力量,对拆迁项目集中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群体上访和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基层和源头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是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和排查出来的矛盾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积极处理遗留问题。要收集好征地拆迁后的情况信息反馈,切实掌握不稳定的因素,深入与群众沟通,缓冲过激行为。对合情合理、符合政策范围能够答复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继续协调;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的引导其走法律途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体现“人性化”拆迁的宗旨,为广大的拆迁群众争取维权的渠道。

(三)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利益是征地拆迁维稳的保证。

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参与、安置是城市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是否有保障、就业是否有出路,这是城市建设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必须让农民看到实际的利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弥补,也是最容易引起征地和拆迁纠纷、冲突的焦点,因此要探究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开发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之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应特别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要尽量吸引被拆迁者参与城市开发,使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就业有出路。如在有条件的村建立农贸市场或小商品市场等,所有摊位经营权划归安置农民;设立转岗基金,鼓励村民自谋出路,从事个体户和经营私营企业;

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实行就业对口的免费培训,鼓励辖区企业吸收农民工,实现就业非农化,或组织专场招聘会,腾出财政支付工资的协警员、保洁员等岗位;

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保体系,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等。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实现应保尽保、“爱心超市”等;建立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中心的医疗保障;在可能条件下,协助村民建立与城镇社会保障体制框架相一致的低标准、广覆盖、基础加补充、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征地拆迁维稳的保障。

对不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加班加点在拆迁区域内抢修抢建、突击装修、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违章建筑、煽动组织族人或群体阻扰工程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拆迁过程要摄影摄像,保全拆迁证据,严格掌握拆迁政策。

(二)加强征地拆迁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征地拆迁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开,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在双方间搭建谈判协商的平台,进行平等的对话,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严格的拆迁工作程序,加强责任制。所有项目应当有详细的原始资料备份并尽量保留原始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其工作责任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一般违法失职人员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责任。三是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派专人到场参与监督。对外业调查结果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外业清点、丈量的有关房屋权属、地上附(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结果及补偿费用分别在被征地拆迁工作点或村、社的公示栏张榜公布,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数据进行抽样核查,并对土地的总面积、地类、补偿标准等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3、明确补偿标准

目前所见的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无规定。众所周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存在着诸多差异,如果不明确补偿标准,无法很好地解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现有拆迁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多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广大农民对征地拆迁的要求和意见,在制定政策时以人为本,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必要时引入听证制度;在政策制定颁布后加强宣传力度,在拆迁工作开展之初,将有关拆迁文件公之于众,并组织进行学习,使被拆迁户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比较。

4、在征地拆迁实施中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相应的监督力度,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过多的所谓“人情化”操作,强调“人性化”操作。对评估工作依法进行,并告知被拆迁户对评估异议的提出程序,必要时可将已签订的拆迁协议予以公开,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5、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政策法律方面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正确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让农民认识到:只有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才能缩小城乡差别,才能逐步实现城镇化,农民才能达到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准;只有国家这一大家富强了,个人才能富裕;只有国家的强盛,才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6、充满感情,密切联系被拆迁群众

在征拆过程中,要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做到尊重农民的生活模式,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尊重乡土文化。被拆迁的群众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块故土上,与生生相息的土地有着难舍难分的感情,应该尊重和理解群众的这份感情。工作中不能忽略与他们的感情沟通,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群众。要从征拆后的项目上马将带来的新变化、新成果的角度,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俗话说:“事理通达,心平气和”绝大多数群众还是明事理的,只要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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