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定点保险单位及保费率_社会保险单位交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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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采购[2013]979号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2013至2014年度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了规范我市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车辆的保险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关于车辆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保险的适用范围

采购人为本单位各类机动车辆所办理的保险事宜,均需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城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采购人应当在定点保险公司各营业部(附件1)范围内自行选择投保公司。

二、投保险种及保费优惠

采购人投保优惠的商业险种为: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

4、全车盗抢险;

5、玻璃单独破碎险;

6、不计免赔特约险。

各定点保险公司对采购人投保车辆按照各项商业险种的基准保费进行优惠,收取实收保费,承担完全的保险责任。实收保费=基准保费Ⅹ(1-优惠率)。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政府采购车辆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最高优惠率(见附件2)。财产险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国家有新政策颁布实施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重新组织与各定点保险公司就优惠率和相关优惠条件进行谈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由采购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保,有关优惠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到各保险公司定点营业部投保按照以上标准享受保费优惠。

三、服务承诺

保险公司营业部应当专门设立政府采购承保理赔窗口,各种优惠承诺和服务必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采购人在车辆投保后享受定点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结算方式

保费和理赔费暂时由采购人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如有新的结算方式,长春市财政局另行发布通知。

五、监督管理

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全市车辆定点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定点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按季度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上季度承保车辆情况及理赔情况,为政府采购保险车辆建立专门档案和账目,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及有关部门对定点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采购办将对各定点保险公司及各营业部履行供应商义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评,对于不合格定点保险公司及各营业部将做出警告、通报、解除合同等处理。

采购人对定点保险公司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采购办。

六、违规处理

(一)定点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并赔偿相关损失:

1、不执行本通知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优惠率,变相向采购人额外多收取实收保费的;

2、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排挤其他保险公司承办政府采购保险业务的;

3、车辆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已做出结论,保险公司不按服务承诺时限理赔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在一年内被采购人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5、拒不接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或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1、未经批准,到定点保险公司营业部以外的保险公司和营业部投保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向定点保险公司索要各种非法利益的;

3、参加车辆定点保险后,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截留或挪用理赔资金。

(三)采购人、定点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次车辆定点保险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9月15日起执行。已经投保的车辆原保险合同期继续有效,新增车辆或续保的车辆按照本通知执行。

采购人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反映(联系电话: 0431-89865657)。

主题词:政府采购 车辆保险 定点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09月03日印发

附件1:

定点保险公司营业部名单 定点保险承办机 序号 地址

构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西安大1

长春市人民广场路243号 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

长春市东中华2 险股份有限公司

路339号

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政长春市南关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 方式

蔡雪莲 ***

0431-88594099

胡 斌 *** 董玉华 ***

0431-85850759

杨 明 *** 张秀贤 0431-85183230 ***

保险股份有限公解放大路司朝阳支公司 1562号中吉

大厦1405室

天安财产保险股

长春市绿园区份有限公司

正阳街1155侯立波 0431-81975802 ***

吉林省分公司长

号4楼

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

长春市西安大险股份有限公司 栾春阳 0431-81961051 ***

路2766号

吉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长春市长春大份有限公司 街1197号中史鲁静 0431-86838596 *** 长春中心支公司 远大厦5楼

附件2:

定点保险费率

序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保费优惠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交强险按实际交强险投保情况进行优惠,最高可优1

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惠30%;商业险优惠率30%。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交强险按照保监会批复的交强险全国统一费率执2 份

行;商业险按照国家保监委核准的基准费率30%。

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交强险按照监管机关及车险信息平台中的有关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定给予最大优惠,最高优惠不超过30%;商业险按3 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照监管机关及车险信息平台中的有关规定给予最分公司 大优惠,保费优惠率不低于国家保监委核准的基准

费率30%。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4 限公司 除交强险外,其他均为30%。

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交强险优惠率在正负30%范围内浮动;商业险优惠5

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率30%。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

交强险按监管局规定的费率浮动办法执行;商业险6 限公司

不低于国家保监委核准的基准费率30%。

吉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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