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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安公司培训机构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二、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第三条第五项
《公安部三局关于清理整顿保安培训机构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365号)
三、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四、许可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
在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可以设立保安培训机构:
(一)公安(警察)院校;
(二)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保安专业的院校;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第二、具体条件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一)组建保安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行政区域内保安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
(二)保安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须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财务应当独立核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没有犯罪记录;
2、具有5年以上公安或治安保卫工作经历并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60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他保安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
(三)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训目标、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以及专用的保安培训教材;
(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与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公安、治安保卫工作经历;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财务、医务、学员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医务人员同时具有岗位资格证书;
(七)必须具有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房舍,以保证教学、训练、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保安培训机构的教学、训练、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6000平方米,参训保安员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八)必须配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必要的技能训练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馆藏图书不少于5000种(册);
(九)保安培训机构租借的场地、房屋等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租借期不得少于十年;
(十)不对外经营保安服务业务;,(十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数量:
六、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受理后20日“
八、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审批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办保安培训机构的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2、拟办保安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地址;
(2)培训宗旨、培训规模、培训对象条件、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3、申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拟担任保安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拟任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个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5、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和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6、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公证材料;
7、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目录;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许可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应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交与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及应向何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受理,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材料转交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审查
审查程序
(一)审查:责任人为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人。
如需到现场进行核查的,由2名民警进行核查,核查后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时限:8日内完成。
(二)审核:责任人为主管处长
主管处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3日内完成。
(三)审定:责任人为主管局长
主管局长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时限:3日内完成。
第四、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并加盖市局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加盖市局印章,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时限:6日内完成。
第五、变更与延续: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