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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园学校政教处
清华园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以《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参照。第二条 第三条 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匡扶正气,打击歪风。
本校违反校规,视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以下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和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社会影响恶劣,超出学校处理范围的,可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转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条例实施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公平民主;教育为主,处理为辅:批评加重,执行从严。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
1、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加重处分。
2、假报、假传学校调课通知或其他作息制度,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3、升旗仪式或集会时,有不和时宜的说笑、鼓掌或其他破坏现场气氛和秩序的行为乾,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应处严重警告处分。
4、教室已配备电脑的班级同学因不遵守电脑操作规定或私自操作,造成电脑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对教学构成影响的应处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5、利用各班学习即测试的时间差,为后续班级同学通风报信或利用互联网电脑传播、传送考试答案者,一经查实,视作作弊论处,应处严重警告处分。
6、私自改变计算机专用教室的电脑配置,私设密码或利用网络影响、扰乱其他同学学习者,或利用黑客程序控制别人计算机、改变别人计算机中的内容的,至少应处严重警告处分。
7、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讲话等干扰课堂教学行为,经教师多次教育,收效甚微,可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在教学楼、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等宜静学、静养、静思的公共场所内踢球、打球、喧哗、追逐或有其他不文明玩耍举止的,经教育后再犯可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9、校内骑车、乱停乱放车辆,或有其他扰乱学习公共秩序的,或在食堂就餐,有插队、不订伙就餐、推挤同学、争夺座位或在校外随意买吃食物等不文明行为以及浪费粮食现象的,经教育后再犯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 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卫生或损坏公物
1、有乱丢、乱扔、乱拿放卫生工具,有乱处理教室垃圾等不良卫生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在教学楼道、教室墙壁、黑板、课桌凳等学校财物上乱涂、乱刻、乱画、乱张贴者,可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可处警告处分。
3、破坏花草树林,或无正当理由入花坛践踏草坪,或在草场草坪养护期间明令禁止入内和进入并进行运动的,经教育后再犯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对校服、校徽、校旗、国旗有侮辱性的行为时,可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可处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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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本条款,除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外,对造成的破坏或影响做出必要的赔偿或清除。
第七条 不礼貌待人、亲尊敬师长、不尊重值班周管理人员
1、满口脏话、粗话,或骂人,或有猥亵言行的,即可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加重处分。
2、不尊重师长的教育与帮助,顶撞、羞辱、威吓师生的,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3、不配合值日管理、不尊重值日老师、同学的,即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和检讨。若有蛮不讲理或无理取闹行为的,可处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八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逃课、逃夜、离校(家)出走,无故缺交、晚交、不交作业。
1、升旗仪式迟到,第一次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以上可处以警告处分。
2、无故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达5次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10次者,可处警告处分。
3、旷课、逃课,一学期累计有4节以上者,即可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8节以上者,可处警告处分;累计达16节以上,可处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1节以上者可处记过以上处分。
4、一学期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系帮助教育无效者,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5、住校生有逃夜现象发生,发生一次,即可处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则可给予记过处分。
6、有离校(家)出走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可处记过处分,再次发现则可处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
7、多次缺交、晚交、不交作业,经教育帮助不改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口头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可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 考试违规或作弊
1、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可处警告以上处分。
2、帮助、协助、配合他人作弊或被认定有作弊嫌疑者,不论其行为实施与否,一律视为作弊处理。
3、逃考、或晚交、不交试卷等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可处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4、多次发生逃考或作弊行为者,可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接受消极文化,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言行举止
1、不穿校服,经教育仍不改进的,轻者可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重者(多次)可处警告处分。
2、染发、烫发、佩戴首饰或留、穿与中小学生形象不符的发型、服饰的,有在身上刺字、纹身的勒令其限期改正,过期不改正的则可处通报批评。再次发现,可处警告处分。
3、阅读或传播不健康书籍、影视片及唱不健康歌曲,除书刊、音像制品全部没收外,可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可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进营业性舞厅、游戏机房(或利用教室电脑玩打游戏)、网吧、酒吧等不适宜中小学生活动的场所的,发现一次即可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则可处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有吸烟、酗酒行为者,发现一次即可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则可处严重警告处分,清华园学校政教处
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有赌博行为者,发现一次即可处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则可处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处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打动、打架斗殴或耍流氓无赖。
1、有欺辱、殴打小同学者,至少可处警告处分。
2、有偷窃、诈骗行为或有猥亵,侮辱他人的流氓言行者,至少可处警告以上处分。
3、纠人打群架者,拉扰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打劫或带管制刀具,至少可处记过处分。
4、先动手打人,至少可处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向恶性方向发展的,至少可处严重警告处分,故意伤害他人的,至少可处记过处分。
5、明知违纪或有违纪企图的,有为违纪人提供帮助(如提供凶器等)者,与违纪人同等处理。
6、以上条款中所列举的各种行为,恶劣而复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送公安局、派出所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
男女同学交往过密,经多次帮助,成效不大,对班级、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可处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示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
1、够得上纪律处分的,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
2、虽够以上纪律处分,却是学校反复强调的或正在重点整治的,可视其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虽是一般的违规行为,但在某位同学身上经常或反复出现,有屡教不改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一者,从严、从重处分。
1、认识违纪行为态度不好的。
2、违纪行为的性质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挑唆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4、败坏、玷污学校名誉的。
5、顶风违纪的。
6、假报、假冒他人姓名、班级或掩盖事实的。
7、数项违纪行为并存的。
8、已有处分在身,再次违纪的或打击报复言行的。
9、有违纪行为的事实,为逃避处分委托人说情的。10、11、受处分后有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受学校教育多年而违纪的。
12、在校外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1、违纪行为本身无故意动机的。
2、认识违纪行为端正的。
3、能主动、及时向学校坦白的。
4、的确有悔改认识并积极改过的。
5、对调查其他违纪行为或破案有贡献的。
6、行为本身的发起属于心理问题而非思想品质问题的(已专业部门认定为准)。第十六条 经司法部门将门判决或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对于接受本校教育已难有成效者,或不愿继续接受本校教育者,可考虑给予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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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转学,以利改过。
第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同学,须定期接受学生部安排的各种教育活动,并定期写出思想认识交学生部备案。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撤销 第十九条 处分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及其他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有义务填表以书面形式向政教处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该生的事情经过、写明具体表现、现实影响及相应的处分决定。
2、政教处汇总及班主任意见、年级组及任课老师意见,学生会意见,对照本条例,使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校长室,并负责将校长室决定最终处分方案及时张榜公布。
3、处分时必须与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谈话,并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4、处分结果须记入学生档案。
5、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政教处提出复议要求或申诉,也可向校长室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后,经教育帮助确有悔改表现,并已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性,达到规定期限,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最短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一学期(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一学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撤销处分的,须报校长室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分撤销程序:
1、先由本人向班级、班主任及所在年级组提出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一份。
2、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年级组核准后送有关材料(对该生处分期间的表现认定)交政教处办理。
3、政教处汇总相关部门的核准意见,出具本部门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校长室,及时上报校长室,并负责将校长室的审批结果及时回复年级组、班主任、班级及学生本人。
4、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在班内公布。
5、已撤销处分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的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
6、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而且表现良好的,经申请被批准可以复学,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若实际在校读书累计超过在校就读时间,应补交应交的费用)。
7、处分撤销后,该生表现有明显退步的,可对其恢复处分,也可追加处分。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政教处。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