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管理规定_单证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14: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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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要单据管理规定

为加强重要单据(如提单,核销单,发票,熏蒸证书,植检证书等)的交接、申领、发放等管理,公司特做如下规定:

1、邮寄单据(如提单,核销单,发票,熏蒸证书,植检证书等)时,必须注明所寄单据的内容、单据号码(如提单号,核销单号码、发票号)和份数,便于客户收件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对确认,以免产生争议。同时,寄单人员务必将我司格式的单据签收联一同寄出,要求客户在收到单据后签字并回传留底。

2、如各部门人员或我司外勤亲自送件,必须要求客户签字带回留底。

3、如通过车队司机(帮带)转交工厂保安或仓库工人,必须得到接件人签收确认,事后及时跟踪到指定收件人书面确认。

4、客户派人来取件时必须进行身份确认才可放单,否则造成错放、丢失等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5、所有提单发放前都必须进行该票业务的书面费用确认后留底归档。

6、除宁波本市一级货代可以凭一级货代证书、营业执照与我司签定非我司代理报关业务协议外,其他所有客户(含宁波外一级货代、宁波非一级货代、外贸客户等)如不属付款买单则必须由我司代理报关。所有非付款买单客户必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有效其营业执照并按我司格式统一签定代理协议。非我司代理报关的业务需在签定协议的同时,收押空白支票一张。

7、提单签领完后或收到提单电放件后统一交由文件部保管,业务人员如需领用、预借应填写表格向文件部办理签领手续,签领表格需由财务核算人员审核该单据涉及客户的收款情况、协议内容和费用确认情况。财务核算人员签字后文件部方可放单,严禁业务或客服未经财务部批准私自放单或将电放提单传真客户,否则将对部门经理、业务、客户服务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处相应经济惩罚。

8、针对非付款买单客户、财务部发放提单将根据客户协议付款规定、客户历史付款情

况、相关财务情况和规定按以下标准判断是否同意发放:

a、宁波一级货代客户:该票书面费用确认、代理合同协议(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一级货代证书复印件)、历史履约及欠费情况;

b、非宁波一级货代客户(含直接客户外贸公司、外贸工厂、普通货代、代表处等):该票书面费用确认、我司报关、代理合同协议(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历史履约及欠费情况;

9、核销单退回后,由财务部统一登记保管,根据付费协议的具体要求,在应收帐款到

帐后,经财务部核对无误相关业务人员方可申请领取并寄交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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