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及保全期限的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冻结是指在起诉前有当事人提出的,在做出生效判决并执行后才解封。如果你提出申请,法院没有执行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要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本身不会主动冻结财产。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做了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