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17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意见鲁政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省煤炭工业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扎实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促进煤矿矿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山东是产煤、耗煤大省,全省煤炭后备资源中40%的可采储量被村庄压覆,特别是鲁西南矿区,由于地处平原,村庄密度大,60%以上的煤炭资源储量被村庄及建筑物压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解放煤炭资源,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保证我省能源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认真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三者利益关系,坚持以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带动压煤村庄搬迁,以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确保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互促双赢,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摸清底数,科学规划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对煤矿矿区压煤村庄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压煤村庄数量及农户数量,宅基地院落房屋数量、结构以及村庄压覆煤炭资源量、地质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确定压煤村庄土地、房屋权属,建立宅基地、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被搬迁安置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当地公安机关在籍常住农业人口。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压煤村庄要逐村逐户建立档案,为编制规划、开展工作、实施搬迁提供基础依据。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遵循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经济安全和有利于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中、长期搬迁规划。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规划要与当地的小城镇建设、社区建设、中心村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并纳入当地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列入搬迁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和各类建筑物。
三、制定搬迁方案,合理确定新村址
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本单位生产接续需要和资金条件,编制各个压煤村庄搬迁方案。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协调一致后报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省煤炭局)作出批复,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发布搬迁公告,并会同乡(镇)政府组织煤炭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房屋等建筑物的丈量登记工作。
被搬迁村庄的新村址由县(市、区)政府按照不压覆可采煤炭资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尊重群众意愿、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节约用地、优先利用非耕地等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并组织煤炭企业等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新村址用地,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用地相同政策。编制和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方案过程中,要同时做好土地塌陷治理和复耕工作。
四、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
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创新搬迁模式,推进依法搬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各地可学习借鉴肥城等搬迁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的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创新搬迁模式。
有条件的矿区,可组织矿区内多个村庄就近并入新规划的农村社区,企业就近迁入工业园区,实施整体规划搬迁;可充分发挥煤炭企业、村集体和村民个人三方积极性,在搬迁补偿费用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实施包干式协议搬迁;可利用回填的稳沉塌陷区造地搬迁;对煤炭资源采后塌陷深度大且长年积水、无可耕种土地的村庄,可实施跨区域搬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合村并点,逐步向小城镇驻地和中心村集中。积极推行多层、多层以上住宅建造模式,促进土地节约,提高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新村规划和建设既要着眼于新农村的建设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状况、补偿标准和地区差异,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压煤村庄搬迁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要按照充分协调、达成一致的原则推进,同时要注意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作为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方面规费减免、资金支持、用地支持、技术扶持、信贷支持等相同优惠政策。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物下开采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充填开采、置换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对矿区压煤村庄,其压覆资源经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优先安排村庄搬迁后开采。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压煤村庄搬迁和搬迁村庄建设用地给予政策支持,搬迁村庄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划拨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要增加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塌陷地治理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搬迁村庄规划、建设给予支持,配套建设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财政部门要将压煤村庄搬迁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范围给予资金支持,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搬迁村庄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做到通村道路与搬迁村庄建设同步进行。水利部门要优先解决搬迁村庄饮水安全问题,对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中的压煤搬迁村,优先纳入建设规划,给予重点支持。电力和通信部门要按照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统筹做好电力和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确保搬迁村庄电力供应。压煤村庄搬迁机构要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搬迁规划、搬迁方案落到实处。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加强与煤炭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教育群众提高大局观念和法制意识,自觉服从搬迁规划。搬迁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清理。
煤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信访、物价、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搬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新村建设质量。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题词:综合 煤矿 搬迁 意见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1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鲁政发„2009‟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每年确保新建农房75万户,力争达到100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3000亿元左右。
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8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半岛8市3年内基本完成,其余9市5年内基本完成;2009年全省力争先行改造5万户。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力争5年内全省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三)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运用、效果尽快显现。把节地、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空闲房,鼓励采用新型建材和新能源,解决好农村污水和垃圾问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2.政策引导。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和扶持农村住房建设,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办法,也可采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3.群众自愿。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体,必须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鼓励集中建设改造农村住房的同时,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自己建房有一定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民建公助,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可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办法予以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4.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及经济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为单位集中开发建设,提倡经济强村利用集体收入进行统一改造。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全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立即着手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重点调查2009-2011年3年内,城镇规划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村庄及农户数量,城镇规划区外需要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及农户数量,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数量和需要修缮加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数量等内容。要逐村逐户建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历史沿革等因素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立即着手编制或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各类村庄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同时,与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村庄整治、农村扶贫开发、“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以2009-2011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合理制定农房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各设区市政府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省政府确定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目标和时限,将预期任务下达给各市,由各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定期督查调度,年终检查考核,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指导,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抓落实。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引导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分期分批展开。主要可根据六种情况分类实施:
1.撤村建居型:对城中村和城边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整合改造,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变村民为市民,变村委会为居委会,变农村集体经济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变村庄为城市社区,实现农民住房改善、城市形象改观、二三产业发展。
2.小城镇集聚型:对乡镇驻地村庄,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高起点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集中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并将周边村庄有条件的农户吸纳进来,促进小城镇做大做强。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要率先启动。
3.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4.村庄整治改造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可以满足相应需求的基础设施。其中,空心村要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
5.逐步撤并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要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整村搬迁,原村址复垦。
6.整村迁建型:对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压煤区、水库库区、黄河滩区等不宜居住的村庄,尽快实施整村搬迁,倡导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五)多措并举,改造危房。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空闲房,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户。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六种方式解决农村危房住户的居住问题:
1.空闲房安置:镇、村集体有闲置房屋的,可用于安置危房住户。
2.租赁安置: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出面租赁,安置危房住户。
3.修缮加固: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确保居住安全。
4.救助安置:对鳏寡孤独人员可通过新建和扩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安置,对残疾人家庭可使用助残资金支持。
5.配建安置:进行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对购房、建房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可由政府或村集体予以一定扶助;对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应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6.新建翻建:对规划保留村庄中年久失修、残损破旧、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六)建改并举,突出重点。“建”,就是组织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楼,或引导鼓励农民自建住房;“改”,就是对农村旧房特别是危房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逐步减少农村危房和空置房。工作中要以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为主,农户分散自建为辅,提倡建公寓式楼房,防止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浪费。近期,要以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地质灾害威胁区、煤矿塌陷区和压煤区搬迁村为重点,迅速启动,尽快见效。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市、县规划(或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实施。对集中连片进行村庄改造的地方,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七)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并纳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尽可能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对集中建设农村住房和为农户自建房提供实物补助所需的钢材、水泥、管线等大宗建材,可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县、本市、本省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关产品。对政府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县、本市、本省队伍。对集中连片农房建设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农户自建房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八)确权发证,维护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集中改造建设完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人员。
三、加大政策支持,推动工作开展
(一)资金扶持。
1.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省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3年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市、县(市、区)政府既可对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集中建设的农房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贷款贴息。
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7.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本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5.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
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信贷支持。
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2.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4.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技术支持。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搞好新型农房规划设计,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免费进行技术咨询,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经久耐用的“百年住宅”,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住房“建了拆、拆了建”的现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省政府成立山东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贸、教育、监察、民政、交通、电力、通信、农业、水利、卫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市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各市要制定相关政策,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乡(镇),确保按期完成。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好督查,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每年年底检查考核。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都要围绕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实行重点倾斜,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技术指导、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农房建设,协调落实煤矿塌陷区和压煤村庄搬迁资金;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中小学建设和改造;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扶助资金安排、农村残疾人住房救助、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等工作;交通部门负责继续抓好公路和客车“村村通”工作,并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村庄道路规划,推进农村交通发展;电力、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要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开发;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负责水库库区、黄河滩区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村庄搬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抓好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及金融部门要为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使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