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市场研究报告_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11: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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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市场研究报告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担保

二、市场调查

三、风险分析

四、市场营销计划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对被申请人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臵保全财产,待判决生效后,如果被申请人履行有关义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处臵所保全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由于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

1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进行赔偿。

所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担保时,可以用相当于保全标的物价值的钱或物提供担保,也可以第三人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被法院接受,担保公司可以第三人保证的方式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申请人债权的实现。担保公司向申请人提供专业、规范、及时的担保服务为财产保全担保开辟了新的途径。

担保公司参与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

1、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适用于申请人难以提供法院认可的保全担保措施的情况;

3、担保人承担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的赔偿责任。

二、市场调查

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国内担保机构已有先行者。应该说,在国内,财产保全担保已不属于新业务品种。据介绍,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已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市场需求较大,除了服务北京市场处,又在重庆、南宁等地设立财产保全担保联络处,企图挖掘全国市场,和郑州地区也在密切接触。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对业务本身几个关健问题是这样处理的:

1、费率问题。按申请财产保全金额的0﹒2%-1﹒5%协商确定,确定的依据是具体项目的风险度。另外,每笔业务收费规定最低收费。

2、反担保措施问题。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风险控制主要以项目责任人对诉讼案件的性质进行审查监控。

经过近期对郑州地区的法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了解,大家普遍认为,担保公司以第三人保证的方式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时间性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几乎可以同时进行。

二、程序简单,当事人只需支付财产保全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就可满足法院要求的担保。这比当事人自身提供财产保全金额的100%去担保要简单的多,且可以节省很多交易成本。

下表显示了 2002年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及诉讼标的总额情况: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案件统计表。

说明:民事案件收案数指各级法院一审案件数。

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情况没有统计,但据省高级法院、郑州市中院民庭的法官介绍,申请财产保全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占一审民事案件的一到两成,这还是一个保守的数字。由于银行作为

诉讼当事人,涉案标的较大,约占诉讼标的总额的三成,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能不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以在计算有关数字时,应扣除相应的比例。

如果按两成计算,在全省范围内,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市场容量为:案件数47987个,诉讼标的额226,923万元。如果担保费率以1%计算,则担保费为2,269.23万元。类似的数字为:省高级法院范围:案件数9个,担保费为89.98万元;郑州地区法院范围:案件数6091个,担保费为671.4万元;郑州市中院范围:案件数111个,担保费为477.13万元。即郑州地区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市场容量为:案件数6211个,担保费为1,238.51万元。

就郑州地区6211个案件而言,如果我们占有50%的份额,即3105个案件,619.26万元的担保费。平均每天要出具9个财产保全担保书,可以收取1.72万元的担保费。

另外,法官们一致认为此类业务市场需求很大,做为一种常识的判断,将来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一定会越来越多。

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今年上半年收案70多起,诉讼标的额为6000万元,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2起。

三、风险分析

人民法院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判决生效前,不能对财产直接采取给付原告所有的方式。对查封、冻结、扣押的鲜活、不宜保存、易变质的物品应采取变卖并保存价款的措施。因此,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价值本身并

未减少,也未转移所有权。

对于不动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不影响被告的正常使用,但最大可能性是影响被告以该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为标的物产生交易行为,遇到该种情况,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交易如不是为了逃避债务,会同意当事人继续交易,但将交易的价款保留。

对于动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如该动产正在使用阶段,人民法院一般会限制被告转让该动产,而不采取转移占有的方式,不转移占有的方式,除非当事人此前已经发生了以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一般不产生损失问题;如转移财产占有,原告败诉,会出现影响被告使用财产的损失问题。

人民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和存款,因冻结并不转移所有权,影响的仅是被告的使用,存款及利息仍归被告所有,也不会造成损失。

我公司赔偿后,对申请人仍有追偿权。

四、市场营销计划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市场主体是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诉讼当事人。如何实现需方(当事人)和供方(担保公司)的信息有效沟通,是我们进行市场营销所要考虑的第一步,这大致有几种途径,一、当事人通过不特定的公共信息(比如,别人的介绍)获知担保公司可以提供此种服务。

二、通过代理人律师事务所(这需要我们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信息沟通,也可以通过与律师协会协商,由律师协会将服务信息发散至各律师事务所)告知。

三、通过受理法院或仲

裁委员会(这也需要我们与所有的法院,仲裁委员会进行信息沟通)给当事人建议。但不管采取什么方案,市场需求是充分的,而市场信息渠道是不充分的。我们所要选择的方案,应是最大限度的让当事人和我们之间的信息渠道畅通,且交易成本最低。我认为,通过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较之律师事务所更能满足上述要求。从信息畅通渠道看,当事人是否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最清楚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尽然,这可能有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没有聘请代理律师,二、律师事务所可能出于商业考虑,有意设臵障碍。从交易成本来看,律师事务所肯定会从商业角度出发向我们提出收取信息费用,且最主要的是每个律师事务所或每个律师的费用要求不同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从法院角度看,我们也需支付一些费用,但方式灵活,且费用要求不应该很高。

具体操作建议:

1、准备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宣传资料、流程说明。

2、利用公司特有的政府平台与省高级人民法院接触,通过研讨会的方式,邀请主管副院长和相关审判庭特别是民事审判庭长进行座谈。

3、邀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及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座谈。

4、利用《河南审判》、《律师工作动态》、《河南律师网》的平台进行广告宣传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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