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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1.1 公司各单位每季度出一期黑板报宣传消防知识,每季度上一次防火课。
1.1.2 公司各单位的新员工必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
1.1.3 武装保卫部每半年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和灭火演练培训,并
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活动。
1.1.4 下列人员必须掌握岗位必需的消防安全知识,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方能上岗。
1.1.5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1.6 各单位的专(兼)职防火安全员;
1.1.7 电工、电焊工、丙烷、集中供气管理员、油漆工、仓库保管员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
员。
1.2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2.1 公司实行三级(公司、分厂(部门)、班组)检查制度。
1.2.2公司防火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或武装保卫部组织,每月底及重大节日前进行检查一次(记
录保存依据检查情况通报),武装保卫部消防干事负责每日对公司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巡查。各单位防火安全检查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组织每周进行检查一次,班组防火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每天下班前进行检查一次。
1.2.3 公司安委会或武装保卫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月组织检查及每日巡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可当
场责令整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单和每月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报限期整改。对不按时间要求整改的单位按消防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1.2.4 各生产岗位员工要对本岗位防火安全随时进行自查。检查原则是:先重点、后一般、死角不
漏。坚持九查:
一查各级领导及员工的防火安全思想树立是否牢固;
二查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三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贮存及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查各部位用电、动火是否安全;
五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消防通道;
六查重大火灾隐患是否列入整改规化;
七查一般火灾隐患是否按时整改;
八查有无违章作业和处理结果;
九查有无检查记录。
1.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7.3.1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应符合国家《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要求设计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随意封闭、更改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7.3.2 不得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3.3 楼梯间不得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7.3.4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不得安装卷帘门、防火卷门和铁栅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
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锁闭、封堵、占用和堆放物品堵塞消防车通道。
7.3.5 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确保其完好有效。
7.4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7.4.17.4.27.4.3 公司消防值班由武装保卫部消防干事负责,保持24小时在位,主要监控公司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如接到火警报告,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武装保卫部部长、消防干事报告或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综合办公大楼值班由武装保卫部经警人员担任,保持24小时巡查,应严密监视火灾自动报警器的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如发生火警立即报告武装保卫部值班室或拨打“119”火警。公司其他部位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担任,如发生火警立即报告武装
保卫部值班室或拨打“119”火警。
7.5 消防设施、器材(防雷装置)维护管理制度
7.5.1 公司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武装保卫部根据防火工作需要,统一预算,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购
置、维修、统一配置到各单位、各部位,各单位定人维护管理。
7.5.2 公司对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原则上自行维护管理,所需购置、维修消防设施、器
材,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经营点购置、维修,不得私自到未经核准的经营点购置、维修。凡私自购置、维修器材发生事故和影响灭火救援的,必须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7.5.3 配置在各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检查、擦拭,不准随意转移、乱丢、乱甩、埋压、损坏和喷洒石灰、油漆改变面貌。
7.5.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它用,如有发生火警需使用时,事后立即向
武装保卫部报告。
7.5.5 公司辖区内消火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不准压盖消火栓,不准损坏消火栓标
志,消火栓3米以内不准堆放物品,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7.5.6 公司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由武装保卫部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省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市关于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组织年度检测,对年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进行整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损坏公司建(构)筑的防雷装置。
7.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6.1 火灾隐患整改要坚持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的原则。
7.6.2 武装保卫部接到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
知书》后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原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方案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整改完毕应申请要复查验收。
7.6.3 武装保卫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要求
隐患存在单位当场进行整改或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单》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指导,整改结束后要进行检查验收。
7.6.4 公司各单位接到武装保卫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隐患存在进行分析
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应向武装保卫部申请复查验收。
7.6.5 公司各单位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要求隐患存在车间(班组)当场进行整改或下发《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通知单》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指导,整改结束后要进行检查验收。
7.6.6 对过程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影响生产比较大,又要花费较多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才能
整改的隐患,应当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整改方案,采取限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方法进行整改。
7.7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7.1 凡使用电炉,必须到武装保卫部办理使用用手续;凡在易燃易爆场所增设电气设备的,必须
7.7.37.7.47.7.57.7.6
7.7.7
7.7.8
7.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7.8.1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公安消防机
构审查批准并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8.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地点,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吸烟和使
用明火。采用分类、分区、分库贮存,现场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管理,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严禁超储存和私人贮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以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贮存。
7.8.3 凡有保管、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单位,均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购买申请审批手续,并
报武装保卫部备案。
7.8.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严禁携带
火种进入场所和在场所内吸烟及使用明火,应设有明显禁火标志。
7.8.5 按规定标准安设避雷设施和导出静电装置,武装保卫部负责每年检测一次,使其保持良好状
态。卸油时如遇强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
7.8.6 如需在场所内动火时,必须严格办理动火手续,必要时需要有专职消防监督员监护。禁止在贮油、送油设备上用电焊焊接检修,不允许用贮、送油设备作焊接地线。
7.8.7 场所内物资应按分类摆放整齐,不得超储,漆料、稀释剂、乙炔设专门库房存放,调料要在单独房间进行,各种油漆间的漆料不应敞口存放,不准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桶盖,专人保管,保持库内清洁。
7.8.8 不准在场所内生产、试验、封焊、维修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化学物品搬运时严禁撞击、震动、抛掷。保管人员应熟悉各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及一般灭方法。
7.8.9 电气装置和照明设备,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式,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下班前,应对场所进行
防火检查,并切断电源,门窗应向外开,场所内保持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落实“四定”措施。
7.9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7.9.1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消防组织,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同火灾事故作斗争的一支骨干力量。
7.9.2 义务消防在单位行政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防火与灭火工作,各级领导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定期检查各部位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严禁在电气设备附近和下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用电作业。非工作人员不准从事电工作业。在距易燃易爆场所30米范围内临时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经武装保卫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必要时武装保卫部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并在作业结束后进行检查。临时动火应做到五有:有动火负责人,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有足够的灭火器材,有安全监护人,有动火手续。动火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品,动火地点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处应保持在20米安全距离,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严禁在生产区域焚烧拉圾和烧火烤火。
7.9.47.9.57.9.6
7.9.7 消防设施、器材。敢于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一切行为。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积极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做到四能、四熟悉(即能宣传教育群众、能检查发现问题、能排除一般火险隐患、能扑救初起火灾;熟悉本岗位的设备性能、熟悉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及灭火方法)。义务消防队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对不适应义务消防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单位领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报武装保卫部备案,保证组织健全。
7.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7.10.1 武装保卫部负责制订公司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检验方案可行性,并组
织有关人员对方案演练进行评审,以完善方案中应急处理程序。
7.10.2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演练计划,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武装保卫部消
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助指导各单位进行方案演练,并对方案演练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意见。
7.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7.11.1 家庭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不得与煤炉和其它明火设备放在一起使用,并与灶具等热源保
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生产现场使用的易燃易爆气体必须与助燃气体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7.11.2 严禁在燃气附近存放电石等易燃易爆物品,废油应及时回收,其它物资要摆放整齐。
7.11.3 不准违章安装运行,按规定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并设有良好避雷和导电设施。各单
位要定期检查燃气和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情况。
7.11.4 离燃气站(间)20米内不准明火作业,除指定地点外,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7.12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7.12.1 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下列部位符合界定标准,确定为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公司
综合办公大楼、丙烷气站、集中供气站、供油站、危化库、开闭所、油漆线。各分厂的喷漆处、燃气存放处、存油(漆)间及仓库为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
7.12.2 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在管理上要严字当头,依法治火,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案。不准在重点防火
部位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执行。
7.12.3 消防干事和各单位防火安全员负责重点防火部位的日常检查、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或报告。属于重点防火部位的分厂(班组)要落实每日检查制度,并进行登记。
7.12.4 综合办公大楼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7.12.5 大楼消防值班由武装保卫部经警担任,保持24小时巡查,并做好值班记录。如发生火情立即
报告武装保卫部或拨打“119”火警。
7.12.6 办公大楼各办公室内外禁止烟蒂乱丢,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无特殊情况不准动火作业。
7.12.7 各部门需要重新装修办公室时,必须报告武装保卫部,并到市公安消防支队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施工。
7.12.8 武装保卫部每月对大楼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7.13新建改建扩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3.1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应符合国家《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要求设计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随意封闭、更改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劳务)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报一份到武装保卫部备案。
7.13.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必须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购置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经武装保卫部审核产品是否合格。
7.13.3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武装保卫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按公
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7.14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7.14.1 本制度所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影响消防安全,妨
碍消防安全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7.14.2 公司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权属武装保卫部,重大奖惩由武装保卫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投诉。
7.14.3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根据工作效果和经济价值大小情况给予表彰
和奖励:
7.14.4 积极贯彻执行《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模范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7.14.5 敢于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现象作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7.14.6 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确有成效者;
7.14.7 对发生火警、火灾能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者;
7.14.8 在灭火战斗中机智勇敢,抢救人员、物资有突出贡献者;
7.14.9 受到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表彰或嘉奖的有功人员。
7.14.10 违反本制度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处罚:
7.14.11 重点防火部位未落实管理制度的;
7.14.12 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包括事后有烟头)、用火者;
7.14.13 违反制度规定,发生火警事故者;
7.14.14 在生产区域焚烧拉圾、烧火烤火和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动火作业者;
7.14.15 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电线和未办用电手续私自在生产区使用电炉者;
7.14.16 未落实本部门消防责任制和检查制度者;拒绝或阻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者;
7.14.17 违反制度规定,不听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劝阻,强行违章操作者;
7.14.18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7.14.19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
设施器材和防雷装置(损坏器材还要照价赔偿)的;
7.14.20 单位发生火情,动用消防器材,事后未报告者;
7.14.21 外来施工人员私自使用消防器材者。
7.14.22 违反本制度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处罚:
7.14.23 未经武装保卫部同意或未办理动火、用电手续,私自动火、用电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既处罚
负责管理单位又处罚施工单位和当事人;
7.14.24 违反制度规定,发生火灾事故者;
7.14.25 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和延误报警,甚至阻拦报警和谎报火警者;
7.14.26 有重大火灾隐患,对武装保卫部下达“不符合报告”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7.14.27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7.14.28 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事故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7.14.29 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巨大的,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
会研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