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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通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凡2012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须在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报《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012年度)》或登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进入“年检验照”系统,按页面提示进行网上申报、办理验照手续。
逾期未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未参加验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其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