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德清)_生产人员调配政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07: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德清)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生产人员调配政策”。

关于贯彻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意见的通知(试行)

各乡镇计生办、开发区管委会社发局: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 “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是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

二、成建制“农转城”人员的确认条件

(一)确认条件

1、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农转城”人员未参加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种保险的,视为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

2、已享受到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即参加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的),自参加“五险”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三、“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的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农转城”人员提出再生育申请,除提供常规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办理户口“农转城”的公安派出所出具“农转城”的证明,写明“农转城”的原因和时间,村、居(社区、学校)等相关单位同时出具相应的证明,必要时还须附上其他证明材料。

2、由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站或县劳动保障局出具“农转城”人员参加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情况的证明。

四、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后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2008年12月4日前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

五、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下载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德清)word格式文档
下载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德清).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