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_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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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院各项改革,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医院建设和发展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请假首先由本人下载、填写请假条,并经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休假时间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统筹安排,以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为准,休假时间超过2周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签字,超过1月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签字。

第四条部门、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医务处或护理部和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休假手续。

第五条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后,由本人将请假批准通知单交部门、科室负责人登记备案,部门、科室负责人请假需将请假批准通知单交医务处或护理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休假制度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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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和医院规定。凡属于全民的假日,如逢星期六(或 星期天)不作连续计算,予以扣除;属于部分群众的假日,如 逢星期六(或星期天)则连续计算,不予休假。法定节假日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探亲假:

(一)探父母假:职工与自己的父母分居两地的(指100公里以上),可享受探父母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假期20天,来回路程时间不包括在内。未转正定级和转正定级的当年不享受探父母假。

(二)探配偶假: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指100公里以上),每年给与一方探配偶假30天,来回路程时间不包括在内。

(三)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探亲假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病假:

职工病假首先抵消公休假、探亲假,抵消完后可续休病假,已休完公休假、探亲假的除外。病假须由门诊部开的病假证明 单,到人事处办理病假手续。

病假在2个月内享受全额工资;超过2个月,自第三个月 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自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 本人工资的90%。病假期间享受生活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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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事假:

职工事假首先抵消公休假、探亲假,抵消完后可续休事假。事假在1个月内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事假超过1个月,从第二个月起扣除本人工资的20%,第三个月扣除40%,依此类推,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试用期职工事假超过1个月,不予以聘用。

第十条婚丧假:

法定婚期1周,晚婚假2周,婚期遇节假日不顺延。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假期5天。规定的婚、丧假期内工资照发。特殊情况需续假者,按事假对待。婚丧假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产假:

(一)法定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2个月;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遇假期不顺延。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 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福利待遇,不发误餐补助。第十二条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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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休假期的星期天连续计算,不另作扣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属全民的法定节假日则不连续计算,予以扣除,另作补休。休假必须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科主任、护士长统筹安排。考勤年度以元旦为起点,当年假期应在当年休完,当年休不完的第二年作废。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3天的基本工资、福利、3个月的业绩津贴(不计年度),扣发的工资、福利、业绩津贴归院。连续旷工两天,年度内累计旷工3天,院内待岗处理;连续旷工15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部门、科室负责人迟到、早退者,每发现一次扣发业绩津贴500元,职工迟到、早退者,每发现一次扣发本人业绩津贴200元、扣科室负责人业绩津贴100元。年度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院内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上班脱岗、串岗、干私活、看娱乐性书籍、杂 志,医疗、医技人员中午班睡觉,护理人员中午班、夜班睡觉,上述现象发生于部门、科室负责人,每发现一次扣业绩津贴600 元;发生于普通职工,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业绩津贴300元,扣部门、科室负责人业绩津贴200元。以上现象年内累计两次 者,院内待岗处理。

第五章 考勤上报

第十六条科室考勤必须由部门、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4—

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职工上班天数如实填报考勤,填报不属实的(指虚报、瞒报等),每发现1次扣部门、科室负责人1个月业绩津贴,年度内发现2次及以上者,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为保证全院考勤的按时汇总和工资福利的及时发放,每月的考勤表必须于下月5号前上报人事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编职工和人事代理职工。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考勤和职工请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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