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_选修课程的实施与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04: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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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校本课程的开设是为了更好地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与培养。同时也是加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提高选修课开设及考核的规范化,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课条件

1、开设校本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对未具备讲师职称的教师,如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或对所开设的选修课程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并能独立授课,有一定教学经验,也可申报开设。

学校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申报校本课程开设。

2、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有教材、参考书或着能自编所需要的授课讲义。

3、选修课的学生数一般不少于30人。

二、申请开课程序

1、每学期第十四周由教师本人填写“校本课程开课请表”,向各部提出下一个学期的开课申请。

2、各部同意后,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申请人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教务处将初审意见上报课程评审委员会,由课程评审委员会进行最后审定。

4、教务处于第十五周做好全校拟开设校本选修课情况汇总。

三、选课办法

1、每学期第十五周,由教务处在公布下学期校本课程的开课情况,包括任课课教师、课程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限选人数等内容。

2、每学期第十六周,学生根据公布的下学期的开课情况,在避免冲突的情况下选报1-2门课程。

3、开学的第二周由教务处打印选课学生考勤表和班级选修课情况表,并发至各部、班级及任课教师,并按时开课。

4、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以重选其他课。

四、校本课程的管理

1、校本课程的申报、审核、选课、课程安排、上课地点及考核等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和协调。

2、校本课程原则上在一个学期授完,授课时间每门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8学时,不超过36学时。

3、校本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五或者周六(上课时间和地点与必修课不冲突时

可安排在下午或晚上)上课。

4、校本课程开出后,任课教师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的教学管理规定,如出现教学事故或有教学违纪现象,停止其下一次申报全校公共任意选修课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5、任课教师对学生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填写考勤记录,每学期课堂考勤记录的次数不得低于本学期课时总数的50%,课程结束前要将本学期考勤记录向全体学生公布,并交教务处存档。

6、自觉接受学校对课堂教学进行评估和监督,对教学质量差、对学生要求不严、不受欢迎的课,将予以取消。

7、校本课程一经注册,未经教务处同意,学生不得中途退选或改选。课堂纪律、听课要求等与必修课相同,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须完成规定的课程作业,凡缺作业1/3者或旷课达1/3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任课教师不负责批发作业、不予考核。因随意听课影响课堂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8、学生在上课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五、学生考勤

1、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并取消下一学期选课的机会。

2、任课教师须认真进行考勤,课程结束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对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并在每学期第十五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学生确因教学计划安排外出实习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回校参加上课者,除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还应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返校若缺课未超过该课程1/3学时可继续上课,因此而耽误本课程考核的,任课教师应予另行安排考试。

4、凡未经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予参加考核。

5、已选课修读的学生,确有原因要求中断选修学习的,必须经过教务处同意,可以退选。不退选而中断学习者按无故缺课论。

6、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1-2名学生为临时负责人,协助搞好教学管理工作,并密切师生间联系。

六、校本课程的课程考核

1、任课教师是课程考核的直接责任人。各开课单位必须加强选修课的考试管理,严格命题和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的考试管理规定。

2、校本课程课定为考查课。考核应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开始前一周结束,考核成绩主要通过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

3、考核成绩实行及格、不及格两级制。

4、考核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将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个部备案,另一份交连同试卷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学生所得登记在学生成绩册上。

5、凡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6、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但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

七、校本课程建设验收

对列入校本选修课程建设计划的选修课程,1年内应进行验收。

验收提交的材料包括:

1、所采用的教材或讲义和课程简介(纸质和电子文档);

2、教学大纲(纸质和电子文档);

3、有关选修课建设与开发的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

4、学生的学习收获情况。

验收合格者可以提出下一门校本选修课程的建设计划。验收不合格者,要求在一学期内加以改进,逾期仍不合格者,取消该门课的开设或者另由其他教师进行授课。验收由教务处主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教务处

2005年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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