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收宣传月政策解读(一)_税收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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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政策解读

(一)201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政策解读

(一)一、个人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再转租出去,取得租金收入是否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房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房地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

1、征税的基本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以每次转让房产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2、房产转让收入。个人转让房产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收入。

3、房产原值的确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4、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

5、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指纳税人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但是纳税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地凭证。

6、优惠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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