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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虽然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是国际法基础理论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直以来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研究所关注的问题。国内学者对此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观点:
一.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董国路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文章中认为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其次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在此文章中他探讨了宪法在国际法中的适用。他提出通过对国内法的规定和我国实践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在国内法上具有效力,是能够适用的。但是,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些给适用国际法带来了困难。根据能推这些程序,仅仅只断条约和国内法在我国具有同等的效力。他认为,条约在我国可以直接适用,但适用时似乎有必要作出层次划分。应该明确,若国际法在我国只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就不能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若只具有法律的效力等级,则不能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法律。综上所述,我国仅在部门法中有国际法适用的规定,而宪法中没有关于国际法适用问题的规定,完善国际法在我国适用的宪法性规定势在必行。当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探究冲突时的解决方法
朱丛林在《浅议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一文中探讨了冲突时的解决方法一问题。他认为在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国际法的位阶若高于国内法。则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在相同的位阶上。多为优先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均未有明确之规定情况,应采取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来解决冲突。但是作者又提出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就当前的形势只能算是一个权宜之计,需要更多理论的新解与实践探索使之日臻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几乎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实践中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对于此问题的探讨也必将更加的深入。
三、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湖南大学的陈丹和杨洪波在《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一文中从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角度谈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一问题。他认为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在宪法体制上确立统一的条约适用原则,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取决于条约的具体情况,而并无现成的答案,这在WTO情形下尤其如此。因此应该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阐明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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