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通识课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_通识课生态复习提纲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01: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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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

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

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二)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一、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二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重婚的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夫妻关系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有效期间,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的)所得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医疗用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结婚不满10年,复员、转业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复业费、转业费;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因个人荣誉而得的奖金、奖品。)”

《3》离婚

(一)离婚后的共有财产分割

1、婚姻法原则性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

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

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

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

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4》收养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

2、收养人

3、送养人

4、双方合意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登记程序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关系的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的行为。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重点名词: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分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一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亲子关系:也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而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是指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重点简答题

简述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包括离婚后再婚的自由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简述结婚的必备要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简述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简述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的条件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将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据为己有,规避夫妻相互抚养及抚养子女的义务,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责任)

简述如何判断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四看)

1.看婚姻基础

看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思想条件、感情基础是什么情况。

2.看婚后感情

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情况。

3.看离婚的原因

离婚的事由,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原、被告要离婚的理由不足或被否定,就可能调解修补、挽回,不准离婚。

4.看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

简述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要件(三个)

A.双方用书面形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B.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C.必须在离婚时启动

简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要件(四个)

A.一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B.另一方无过错

C.须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客观的损害(含精神损失)

D.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简述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的效力。这是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解消,而对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消除的。

?简述收养、扶养、抚养以及赡养之间的关系

简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简述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四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一个间接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

3)继承的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简述遗嘱有效的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违背国家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

(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

简述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注意:(1)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2)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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