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_农村养老保险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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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初稿)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1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对象

第二条 《意见》规定的实施农土保接轨城保的对象分别为:

1、参加本市土地换保障(相应土保权属已落实到人,下同)或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承包土地选择流转,下同)的在册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意见》发文时,年龄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

2、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土地换保障人员和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以下统称时,简称“超龄接轨人员”),在《意见》发文时,年龄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

上述对象中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接轨的对象范围。

第三条《意见》所称的“农保人员”为我市2004年以来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2010年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第四条《意见》所称的“被征地人员”为我市实施土地换保障制度后,已经按吴政发[2004]20号文件以人均2万元标准缴费的“土保”在册人员。

第五条《意见》所称的“已被征地人员”为符合吴政发[2004]33号文件规定,已经市、镇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土保”在册人员,包括2004年纳入时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第六条 《意见》所称的“征土保险人员”为按《关于在市级开发区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吴政发[1993]261号)参加“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养老金保险”,投保金额为6600元的人员,未交足6600元的需自行补交差额。

第七条《意见》所称的“撤队保养人员”为按《征用土地撤队人员实行统筹保养办法》参加“征土撤队人员统筹保险”,投保金额为8800~14800元的人员。

第八条《意见》所称的“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为按《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发[2006]92号)动迁后入住公寓房,并放弃农村宅基地人员。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置换城镇养老保险的折算办法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农保参保人员,可将2004年以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养老保险。折算办法:

1、2009年前(含2009年)的缴费部分,仍按吴劳社[2006]55号文件执行,各年农保折算城保缴费月数的计算办法为:各年城保折算月数=对应年度农保实际缴费基数和÷对应年度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分别确定为2004年862元,2005年950元,2006年1045元,2007年 1180元,2008年1369元,2009年 1369元。

2、2010年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进行缴费及补缴部分的折算办法为:各年城保折算月数=新型“农保”缴费总额(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之和)÷折算当年“城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月缴费标准(2010年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标准为240元/月),余数进月。

第十条 凡同时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土地换保障基金以及放弃宅基地专项奖励金折算城保的,先进行农保转城保折算,再进行后两者的折算。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置换城镇养老保险折算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第四条之规定的“被征地人员”由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以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第五条之规定的“已被征地人员”:纳入土保时未缴纳安置补助费的,由个人出资8000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6000元,(汾湖经济开发区个人、市、区各按8000元、4000元、8000元标准出资)。其中符合本市低保人员认定条件的,按个人、市、镇(区)各4000元、8000元,8000元标准出资;

纳入土保时已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缴纳的,由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出资10000元,其余10000 元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半分摊。“已被征地人员”所筹集的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第六条之规定的“征土保险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从“老农保基金”的征土工保险基金中划转10000元,其余10000 元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半分摊。

“征土保险人员” 所筹集的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二、第七条之规定的“撤队保养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从“老农保基金”的征土工保险基金中划转10000元,其余10000 元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半分摊。

“撤队保养人员” 所筹集的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第十五条 上述资金的筹集中,涉及市镇(区)财政分摊部分的资金,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及有关协议定期与市财政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折算城保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置换折算年限按每月750元缴费基数和26%的缴费比例确定,“土保”20000元资金可置换折算成“城保”8年6个月的缴费年限。计算公式为:

20000 ÷(750×26%×12)≈8.5年。

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保障置换城镇养老保险折算办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第八条之规定的“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按《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由动迁地政府出资15000元。已缴至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的,由市“土保”基金全额划转。

其中“双失”人员涉及个人出资的办法,延用吴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失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置换折算年限按每月750元缴费基数和26%的缴费比例确定,专项奖励金15000元可置换折算成“城保”6年6个月的缴费年限。计算公式为:

15000 ÷(750×26%×12)≈6.5年。第十九条 以上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原则上从2010年7月向前记载。置换申请人已有“城保”缴费记录的或“农保”折算缴费记录的,置换年限与已有“城保”年限相衔接。向前折算形成的缴费年限最多可推算到申请人16周岁。余额全部转入“城保”个人帐户。

劳动年龄段接轨人员,其农土保(含“失宅”)必须同时置换,同时置换的人员,“农保”折算“城保”后,对应年度的“城保”缺额不再实行补缴,由“土保”(或“失宅”)置换年限直接填补。

第二十条 城保各年度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分别为: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按缴费基数的12%记载,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按11%记载,2006年7月后按8%记载。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按规定推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置换的“城保”个人账户自置换资金到账之月起,按江苏省公布的当年度个人账户记帐利率计息。

超龄人员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二条和第四~八条规定的超龄接轨人员,“土保”(含“失宅”)资金按前述条款置换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有“农保”关系的,原农保帐户余额一律作清退处理,并终止农土保(含“失宅”)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超龄接轨人员已有“城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军龄)的,置换折算年限与已有“城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足“城保”15年最低缴费年限的部分,一律按每年504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缴;超出“城保”15年缴费年限的,不再受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超龄接轨人员已领取“土保”养老待遇的,应将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期间领取的“土保”养老待遇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由个人全额解缴“土保”基金。

第二十四条 超龄接轨人员从办结接轨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城保”养老金待遇,并停发原农土保养老待遇。

第二十五条 超龄接轨人员已有“城保”供养待遇的,办理置换和补缴手续后,从领取“城保”养老金待遇之月起,终止供养待遇。

第二十六条 超龄接轨人员已按原缴费年限(含“军龄”)计算并领取“城保”一次性养老待遇的,原缴费年限(含“军龄”)不得再与置换折算年限合并计算。

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后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农土保人员经核准纳入城保后,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有就业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无就业单位的,可选择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继续参保缴费。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基本养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享受同等城保死亡待遇。第二十七条 选择接轨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继续参加新型合作(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1、申请人办理置换手续后,其城保折算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在2002年10月1日之前的,如需认可2002年10月1日前的养老缴费年限作为医保视同年限,医保必须从2002年10月起补缴。

2、城保折算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在2002年10月1日之后的可以同期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员补缴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统一按参保时公布的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10%。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吴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即男满25年,女满20年,不足年限部分在其退休时必须一次性进行补缴,补缴到位后,方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必须参加吴江市企业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60元,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参保人员从办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吴江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吴江市企业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接轨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八条之规定的人员,由镇(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接轨人员性质,分别打印出《吴江市征地(失宅)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个人申请核定表》(表一,以下简称《核定表》)和《吴江市征地(失宅)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个人申请核定表(超龄人员)》(表二,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核定表》)。由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统一办理申请人的“低保”资格认定和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并落实所需审批事项。村(社区)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将名单上报镇(区)劳动保障部门。涉及个人出资的人员持上述《核定表》或《超龄人员核定表》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款项划入市社保中心开设的资金帐户。市社保中心汇总《吴江市征地(失宅)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资金负担明细表》(表三)。

第三十条 市社保中心在复核并确认申请人资格和到帐资金后,办理农土保退保转出及城保参保纳入手续,按规定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和记载个人帐户。

第三十一条 接轨人员建立个人接轨置换档案。档案交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第三十二条 超龄接轨人员在办结接轨置换手续和建立个人档案后,由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报批退休手续,并将档案移交给市退管中心。

土地换保障权属变更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意见》规定,可以实施土保权属变更的村民小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本组征地面积超过80%以上②可以整组将土保权属落实到个人。

第三十四条 允许本组征地面积超过80%以上的村民小组,在经济条件允许资金全部到位的前提下,参照无地组的办法,将尚未纳入“土保”的集体经济内成员提前纳入“土保”,纳入标准仍按现行人均2万元标准执行。由镇(区)国土部门出具征地面积超过80%的证明,镇(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核准。所需资金到帐后,办理土保参保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办理土保权属变更的村民小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民主协商分配方案,并形成书面报告,在村民小组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提交社保中心办理权属变更人员的信息修改。

“镇级”土保纳入“市级”土保第三十六条 根据《意见》规定,“镇级”土保纳入市级土保,由镇(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提出申请,向市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专项工作小组提交参保方案,参保方案应包括已用地土地面积、用途、应参保对象的人数和资金安排等内容。经工作小组集体论证通过后,报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准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2010年新办理接轨的人员不再实行续保补贴。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意见》发文日起实施,受理时间以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轨申请业务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其它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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