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死亡继承)案例_高空坠落死亡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00: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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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典型案例培训

关键词:死亡、继承、遗产公证、案情陈述:

A、B为房地产权利人,二人在我司居间下与买受方C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过户之前权利人之一的A突然死亡。导致该次交易无法在约定日期内过户。A父母已故,但膝下有甲、乙、丙子女三人,三人均表示不会放弃继承权。甲、乙二人对本次交易表示反对,丙表示支持。此种交易如何操作?

涉及问题:

1、死亡继承

2、债的继承与履行

3、不可抗力下的违约认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由于出卖方之一的A在交易过程中突然死亡,随之产生三个衍生问题。房地产中属于A的份额谁有权继承?继承人继承了A的所有权后,是否可以拒绝履行该次交易?买受方C是否可以以未能按时过户为由解除合同,要求出卖方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问题一: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中A的子女甲、乙、丙均有继承权。

问题二: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不得只选择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而拒绝履行债务,换句话说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必须同时继承其债务。故本案中,继承权人不得拒绝履行本次交易,而应按照买卖合同之约定继续履行。

问题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固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A的死亡可归于不可抗力因素。故C不得以出卖方无法的约定日期内过户为由解除合同并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问题四:相关的遗产继承公证程序及继承的相关税费问题。

处理建议:

我司的宗旨是促成交,成交才有佣金。故本案的处理宗旨亦是促成交。

一、继承人中的甲、乙反对本次交易,故先从二人入手。对其二人灌输法条,告知其若要继承债权必须履行债务这一概念。

二、买受方C希望搞违约金。明确告知C“A的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根本违约金。”

三、遗产继承公证的操作程序及继承的相关税费问题:

法定继承:1.一、由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

二、死者单位开具死者亲属关系证明;

三、提供户口簿,带着以上三个证明由我司业务员陪同出卖人及共同继承人到上海市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2.带着公证处的证明和原来的房产证及相关权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死者的死亡证明去办理新的房产证;3.待新产证办出后与购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中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须出具公证遗嘱,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出公证遗嘱:

一、死者生前已办理过公证的公证遗嘱;

二、只有两个没有利害

关系的当事人在场见证下所写的遗嘱可以进行公证并作出公证遗嘱。由相关的权益人带着公证遗嘱和自己的身份证明去办理〈遗产继承公证〉;2.带着以上的遗嘱公证和相关权益人身份证明及死者的死亡证明去办理新的房产证;3.待新产证办出后与购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对于继承的相关税费问题:

法定继承的遗产不缴纳税款,如果为夫妻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放弃继承由子女全部继承该房产的,继承人要缴纳未死亡一方所放弃的相关份额房地产的契税;而遗嘱继承一般不用缴纳税款。关于相关费用还是需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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