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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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信联发„2006‟101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各县级联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明确稽核职责,落实稽核责任,严格稽核问责。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是指各级稽核管理人员和稽核工作人员在稽核管理和稽核工作过程中应尽到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逐级问责、人人尽职”的原则。

第四条 稽核工作的尽职对象包括省联社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市州办事处、市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组长、主查人、稽核员。

第二章 稽核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分管领导职责

(一)调查、研究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出稽核改 革创新的目标和不同时期的稽核工作要求;

(二)审定全省年度稽核工作意见和批准项目检查计划;

(三)检查稽核工作计划、方案、专项稽核、稽核人员培训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对稽核审计部门反映、报告的问题及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和审定处理意见;

(五)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

(六)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稽核工作意见和工作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县级联社年度稽核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本级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下级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报告、移送;

(四)组织实施对省联社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六)组织完成稽核工作制度和办法的起草、修订、报批、印发等工作;

(七)按计划组织稽核培训工作和稽核员上岗资格考试;

(八)指导、检查对稽核工作计划、制度、办法等的执行;

(九)组织开展稽核工作调研;

(十)审查稽核工作报告、简报、文件等;

(十一)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责

(一)落实省联社制定的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二)调查、研究稽核工作,向上级提出改进稽核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批准本级项目检查计划;

(四)检查对稽核工作计划、方案、专项稽核、稽核人员培训等的实施情况;

(五)受省联社委托组织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的考核;

(六)审批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七)督促落实省联社对稽核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的要求;

(八)对稽核部门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九)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十)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第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本级项目检查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督促县级联社完成序时稽核、专项稽核等工作任务;

(三)对本级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县级联社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进行处理、报告和移送;

(四)完成省联社委托及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六)检查县级联社对稽核工作计划、制度、办法等的执行;

(七)按计划完成本辖稽核培训和配合省联社组织新进稽核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工作;

(八)拟写或审查稽核工作报告、简报、文件等;

(九)核准县级联社稽核工作人员的变动;

(十)受省联社委托完成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的考核;

(十一)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县级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

(二)调查、研究稽核工作,提出年度和不同时期的稽核目标、要求;

(三)审核和批准本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四)审核和批准本级专项稽核工作方案;

(五)检查稽核工作计划、方案和专项稽核的实施情况;

(六)检查序时稽核、项目稽核的实施情况;

(七)对稽核部门反映、报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八)提出稽核部门负责人任免和稽核人员的调整意见,报上级审批或核准后落实;

(九)参加稽核工作例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被稽核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十)落实省联社对稽核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的要求;

(十一)组织实施对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十二)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第十条 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稽核工作计划、专项稽核工作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级稽核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明确包片稽核人员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完成对所辖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及县级联社本部的序时稽核、项目稽核;

(五)检查包片稽核员对序时稽核、项目稽核的完成情况;

(六)组织完成对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审查稽核报告等资料,汇总稽核情况、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批后执行;

(八)督促信用社和有关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九)对稽核员反映、报告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及时 向领导汇报并组织人员进一步核查,重大案件(事故)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及时报告;

(十)拟写和审查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等;

(十一)按月主持召开稽核工作例会;

(十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完成每年稽核人员培训教育不少于10天的任务;

(十三)按季书面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稽核工作情况;

(十四)对本级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十五)完成上级稽核部门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稽核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稽核组长职责

(一)执行稽核计划,拟订稽核方案,报批后做好稽核检查准备;

(二)包片稽核组做到本组所辖网点序时稽核时间连续,稽核内容覆盖到全部业务的各个环节;

(三)专项稽核组做到按现场稽核操作规程按时保质完成稽核工作任务;

(四)对本组稽核人员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五)审核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报告、取证材料等,汇总稽 核情况并形成稽核报告,审议稽核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执行;

(六)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先电话后书面报告稽核部门或领导;

(七)及时解决稽核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八)稽核项目结束,做好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九)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主查人职责

(一)制定具体稽核实施方案,报稽核组长或稽核部门审批;

(二)依据批准的稽核方案,做好有关规章、制度性文件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稽核目的需要组织实施现场稽核;

(四)严格执行稽核工作规程,认真、仔细查阅资料,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合规、合法收集稽核取证材料;

(五)对稽核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及时向稽核组长汇报,汇报的问题如实记录并签名;

(六)签收并管理好调阅的档案资料,稽核事项结束后完整交还给被稽核单位;

(七)及时汇总稽核资料,撰写稽核报告,实事求是地揭 露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评价,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八)稽核项目结束,做好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九)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十)完成领导或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稽核员职责

(一)按照分工,依据稽核方案,保质保量完成稽核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稽核工作规程,认真、仔细查阅资料,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合规、合法收集稽核取证材料;

(三)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向组长汇报,汇报的问题如实记录并签名;

(四)妥善保管调阅的资料,稽核事项结束后完整交还给被稽核单位;

(五)及时汇总稽核情况,实事求是地分项目拟写稽核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评价,提出初步整改、处理意见和建议,供稽核组长(主查人)撰写汇总稽核报告时参考,并在稽核报告上签名;

(六)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七)完成领导或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免责与问责

第十四条 稽核管理人员和稽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责:

(一)按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二)被稽核单位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受客观条件制约未能发现问题的;

(三)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对稽核工作不能正常和正确履职的;

(四)其他符合免责条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设臵稽核机构、配齐人员和保证办公条件的;

(三)对稽核工作不调查、研究和安排年度工作计划的;

(四)不督促稽核部门贯彻落实本级和上级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任、免、变动稽核部门负责人的;

(六)对稽核部门报告、反映的稽核问题及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等,不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甚至袒护、包庇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八)对未查清的案件、事故泄露出去,给案件调查、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未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的;

(十)不安排稽核人员培训的。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该处理不处理、该报告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未拟订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的;

(四)未按计划组织稽核人员培训学习的;

(五)未按规定核准或擅自变动稽核人员的;

(六)对稽核人员反映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及时组织核查,或核查中尚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或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稽核查实的违规违制违纪问题不提出处理意见,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八)对违规违制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后不执行或不督促落实的;

(九)擅自改变稽核处理决定和处罚标准的;

(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十一)经领导审签后未按规定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稽核工作情况的;

(十二)未对下级稽核部门、稽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的。第十七条 稽核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五)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及时汇总稽核情况并形成稽核报告,或在稽核报告中避重就轻故意掩盖有关问题的;

(七)将重要稽核档案资料或被稽核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丢失、损毁的;

(八)稽核项目结束,不按规定进行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的。

第十八条 一般稽核人员(含主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对应检查的内容而未进行检查,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三)回避、掩盖稽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不报告、不提出处理意见的;

(四)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五)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严重损毁或丢失被稽核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重要文件等档案资料的。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对稽核部门移送的问题未能及时研究、处理,导致问题恶化,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比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对需要问责的,区分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派出单位问责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其它重大问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处理,或并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二)导致违规违制违纪问题,或发生案件事故,但无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行政处分;

(三)导致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或发生案件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或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说清问题,并有积极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三)有立功表现,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所造成损失的;

(五)受领导授意、指使、强令、胁迫,抵制无效而执行,随后又及时主动报告、反映了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稽核 尽职管理 办法 通知

分送:省政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财办。

省联社各处室(中心)。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6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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