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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
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的特征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
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
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体现在:
1、对内的最高权
2、对外独立权
3、自保权
(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
(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
(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
(一)一元论
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
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采取了“转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