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及对策_治理商业贿赂措施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59: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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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 问题及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解决好惩治和预防工作的难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特点与执法办案的难点 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因其破坏法律规定的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贿赂行为通常掩饰于“招投标”等正当的竞争形式之下,贿赂过程非常隐秘,他人难以知晓。二是违法手段的多样性。交易双方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达成目的:⑴.“账外暗中回扣”,往来钱款不入账,或通过开设“账外账”、设立“小金库”等途径获得非法利益;⑵.巧立名目入账,即以“宣传费”、“劳务费”、“手续费”等项目入账,使非法所得合法化;⑶.无中生有做假账,通过虚报损耗、红票冲账或以“餐费“、礼品费”、“差旅费”等票据顶账等方式,使得账目收支持平。三是违法案件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受贿方在同一类商品上可能有多个销售方在销售不同种商品时对其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是销售方在同一商品上对多个销售对象进行贿赂。这在医药行业表现尤为突出,一家医院在选择进院药品时,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可能出现多个药品厂家或医药公司同时与该院发生贿赂和受贿关系。另外,商业贿赂协议往往依靠所谓中间人的参与和支持而达成。因此,一个案件的一条线索可能牵动很多隐蔽的涉案对象甚至是涉案群体,案中案的情况非常普遍。

商业贿赂这些特点给执法办案工作带来以下突出的困难:一是取证难。除商业贿赂隐蔽性因素外,法律本身对行使执法权限规定不细,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取证难并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突出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但却未明确规定检查对象在拒不执行此项条款时,检查部门可采取何种手段继续进行检查,往往因为第一时间内无法取证而给违法者带来销毁或隐匿证据的可乘之机。二是调查难。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直接违法证据,如行贿受贿记录、账外账目或相关照片资料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立案查处。但这些举报证据只是涉案罪证的冰山一角,执法人员根据此类信息查证的商业贿赂案件无法对违法主体形成有效的惩治,因而必须深入调查,由于商业贿赂涉案关系复杂,作案手段隐蔽,调查取证异常困难。三是执行难。由于商业贿赂案件涉案经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在案件移交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主观上不愿进行案件移交,人为造成对违法案件的处罚难。同时,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也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造成了较大影响。尤其是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案件,考虑到维护政府形象等困难,往往采取降低处罚标准,削弱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二、当前商业贿赂执法办案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执法领域有待拓宽。按照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要求,当前要着重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但由于队伍素质、监管机制、执法观念和手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执法工作还存在很多盲区和漏洞,对一些领域和行业如土地市场、工程建设市场、垄断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不敢查、不愿管,存在着束手无策的尴尬局面。

(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提高执法能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依法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根本保障。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条款,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同时更要注意掌握各个经营领域、行业的市场行为规律和特点,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提高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有三个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一是执法人员对现有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掌握不深,不能使法律法规真正成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利武器。二是对行业经营规律研究不深,了解不透,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手段、方式和规律认知不足,无法适应当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三是执法手段滞后,对违法信息的获取和处理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一方面,案源获取渠道窄,仅仅依靠受理举报获取案源,未能充分利用日常监管巡查发现案源。另一方面,对一些已经初步掌握违法线索的案件,不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往往将大案办成小案,甚至是半途而废、不了了之。

(三)执法力量有待整合。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靠一个单位或部门单独作战,必须整合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在内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科室、工商所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局所联动、上下协调”的工作局面。在外部,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形成执法合力,取得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打击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力支持。

三、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深入动员,周密部署,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实现党的“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上来,立足监管职能,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宽领域、提高技能、强化力度,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新的贡献。

(二)强化培训,提高技能。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理论水平。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和分管公平交易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打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理论基础。二是加强交流总结,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商业贿赂案例进行剖析研究,针对商业贿赂案件取证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定期举办账目审查等财会知识培训,强化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手段和能力。三是严格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从严从细制定商业贿赂执法办案工作流程,严明执法纪律,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效能监察,坚决纠正随意定性、随意撤案和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等行为,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执法权威。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构建举报与巡查相结合、规范与引导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打击商业贿赂执法体系。一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各行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责任意识,形成共同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二要加强监管巡查。认真落实经济户口登记和管理工作,积极研究流通领域各行业的经营特点及规律,切实在扩大案源、掌握证据、准确定性和提高效率上下功夫,确保形成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三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措施,利用工商信息网络和社会媒体,落实企业信用公示、预警等项制度,对不法行为及时向社会曝光,推动行业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和自制能力。四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料库,逐步形成12315举报投诉、工商所日常巡查和各部门执法办案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要积极推行行政部门信息通报制度,畅通部门间的沟通渠道,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执法办案协作、行业监督互补的良好格局。五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商业贿赂案件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严格程序、秉公执法”。要突出抓好大、要案件查办工作,提升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度。六要完善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行使检查、监督中所应该赋予的权力,保证执法办案有法可依,为不断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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