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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的通知
各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为规范和强化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我行决定在统计工作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性机制,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农银发「2006 」745 号),省行制定了《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反馈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二0一0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在黑龙江农业银行统计工作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性机制,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计分包括考核计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
考核计分,依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奖励加分,根据统计工作创新以及对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统计工作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加分。
第三条 统计工作考核评比采用月度计分、季度反馈、年终综合考评的方式。考核年度周期为上年12 月至本年11 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直属支行统计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统计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报表工作,主要包括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
(二)统计分析工作,主要包括省行要求的统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情况;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的情况。
(三)统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各项统计报表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情况,统计培训开展情况,以及统计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等。
(四)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计分办法及标准
第六条 统计报表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统计报表工作考核年度内满分为60 分。按照每张报表每次的报送情况采取扣减分计分方式,即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情况分别扣减不同分值。考核期末,从60分中减去各次扣减分值后得到最后考评得分,该项得分最低为0 分。
扣减分值的标准如下:
l、报表迟报,扣减2 分。
2、未按照指定的格式和方式报送,扣减1分。
3、漏报特定汇总机构和项目数据,扣减3 分。
4、数据存在逻辑校验错误,未能在报表报送截止日前改正的,扣减3分。
5、数据通过逻辑校验,但存在与事实情况不符合的,扣减2 分。6、对已上报总行的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较大影响的,扣减5 分。
如果同时出现以上各项扣减情况,采取累加扣减,每张报表每次累加扣减最高至10分。
第七条 统计分析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统计分析工作的考核分为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全年统计分析工作的考核采取在20 分的基础上加、扣分的计分方式,最高为30 分,最低为0 分。
加、扣分标准如下:
l、数量分:在省行统一要求之外报送统计分析报告,每篇加3 分;省行规定报送的分析报告,迟报一次扣2 分,漏报一次扣4 分。2、质量分:统计分析报告被省行上报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在系统内交流学习或引起业务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每篇加5 分。
第八条 统计管理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统计管理工作考核年度内满分20 分。统计管理工作考核采取扣减分计分方式,即对不符合考核要求的情况分别扣减不同分值。考核期末,从20 分中减去所有扣减分值后,得到最后考评得分,考评得分最低为0 分。
扣减分值的标准如下:
l、因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准确执行省行以及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被通报批评的,扣减5 分。
2、未按有关规定对统计资料进行备份、归档管理的,扣减3 分。
3、未按要求进行统计培训的,扣减3 分。
第九条 临时性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根据临时性工作的性质和类别,分别纳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执行相应的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加分标准
(一)对统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被省行采纳的,奖励3 分。
(二)在统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工作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被省行采用在全行交流的,奖励3 分。
(三)协助省行完成统计专题调查和分析、统计培训、统计会议、统计信息系统开发升级等工作的,奖励5 分。
(四)统计理论研究文章被省行采用,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5分。
(五)受到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以及其它政府统计部门通报表彰的,加5 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计分办法
(一)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管理等三项工作全年得分,汇总后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二)各项奖励计分加总后为年终奖励加分,奖励加分不设上限。
(三)年终综合考评总分为综合考核得分与年终奖励加分之和。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对年终综合考评总分处前列的分行,省行将给予通报表彰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省行将给予通报表彰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四条 人为调整、篡改统计数据,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
罚。
第十五条 管理不善造成统计数据泄密或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