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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永靖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魏元科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教(未成年人)等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我们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实现共享改革发展
保供养金标准为2000元/年,物价补贴每人每月40元。供养金已全部实现“一折通”形式发放。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一是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全县现建有敬老院5所,分别为陈井五保家院、盐锅峡敬老福利院、关山敬老院、岘塬敬老院和王台敬老院,5所敬老院共有床位242张,总建筑面积6444平方米。目前,杨塔敬老院已动工建设,集餐饮、住宿、娱乐、健身为一体的刘家峡中心敬老院正在积极筹建当中。在每年实施灾民建房时,将帮助改造五保户的危房作为一项重点,每年都有一定得比例,在建房方式、要求上适当放宽,并明确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建房过程进行全面负责,先后帮助改造75户。二是医疗救助有一定保证,为方便五保对象就医,乡镇政府、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2007年始,民政部门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新农合参合金,使之能享受到新农合补助政策。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对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销解决。总体上,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但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老年贫困化及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永靖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永靖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对象应给予粮油、服装等实物和现金供养。实际上永靖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只是发放供养金,没有给予粮油和服装等实物。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使得现有的农村五保供
医疗,但只能报销住院费的70—80%,门诊费没有解决。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了报销后的剩余资金,但对他们的车费、门诊费及护理费等这一大笔费用无法解决。部分五保供养对象,特别是散居对象,有病不敢去治,只能干熬,致使小病拖成大病;五保户确需住院时,本应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花钱请人护理和照料生活,但由于乡镇和村级财政本身十分紧张,没有做到这一点。
4、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难。一方面,全县敬老院规模小、设施简单,无法过多接收五保人员入住;部分乡(镇)因认识问题、管理资金等多种问题未积极组织动员五保对象入院;一些五保人员不愿入住敬老院等原因,使敬老院的入住率较低。另一方面,敬老院管理粗放,比较涣散,专职管理人员少,管理技能低,大多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业务技能差,服务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管理不够规范。
5、五保对象清理难。原有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村组负责、乡镇认定,对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中存在对象不正确的现象。加上全县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居住比较分散,大多数乡镇山大沟深、交通不便,自然条件非常严酷,五保专职工作人员有限,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清理工作难度较大。
6、关爱意识和互助意识淡化。以前,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平时生病有亲朋或邻居照看,房屋损坏由集体维修。但近年来,农村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有所弱化,群众集体意识和互助
要的考核内容,以促使乡镇重视此项工作,努力提高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根据《供养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切实搞好供养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2、适时调整,提高标准,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前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物价上涨水平等情况,重新测算确定集中供养和散居五保人员的供养标准,明确省、县、乡财政的负担比例,根据县、乡财政较困难的实际,适当提高省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并加强对资金拨付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使供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用于五保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切实保障五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各级财政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农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情况,不断提高集中供养和散居五保人员的供养标准,使五保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要切实解决农村五保人员的就医问题,给予一定的门诊医疗补助,以保证他们普通疾病的门诊费用开支。此外,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现有的供养标准已不能满足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按照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因此,县政府及其财政和
5、发动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在发挥县政府及财政、民政部门主渠道作用同时,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农村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在保证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财政投入基础上,要继续发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探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流转办法,建议将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后的土地交敬老院耕种或租与他人。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建立县直部门对口帮助扶农村敬老院制度。发扬扶危济困,扶贫济弱的美德,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积极捐款捐物,帮助五保对象解决生活、生产困难,逐步扩大五保对象的供养范围。建立单位部门对口帮扶制度,将帮扶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促进敬老院的发展,扩大集中供养率,把农村敬老院建成企业型、福利型的供养单位,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成为农村三大“文明建设”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阵地”。
6、探索医疗救助新机制,解决供养对象治病难的问题。在继续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形成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五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城乡社会救助文件汇编》(上、下),甘肃省民政厅编。【4】《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5】《永靖县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暂行办法》,永靖县人民政府2007年12月19日印发(永政发[2007]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