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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环境保护局印章管理规范
为加强xx环境保护局各类印章的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特制订本管理规范。
一、印章管理(一)公章范围。
(二)专人管理。印章由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需要时由相应B角或其他指定人员暂时代为管理。(三)印章保存。印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锁入保险柜中。
(四)印章报遗。如印章损坏或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按规定备案后予以更换或新办。
二、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xx环境保护局”印章(以下简称“分局公章”)使用范围为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报表、及业务类文件等;
“中国共产党XX环境保护局党组”印章使用范围为以分局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等; “XX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为以分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通知、公示、函件等; “XX环境保护局财务专用章”印章使用范围为分局各类应使用财务专用章的票证等; “单位法人章”印章使用范围:凡应使用局长公务私章的事项。
(二)用章程序。
分局公章用印需完成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层层签署的签批流程。签批权力下放的用印及其他公章的用印,签批流程以具体规定为准。
用章人需提供完整用印原件及纸质签批流程单交由公章管理人员审查、按规定进行留存,并如实做好用印登记;
对于空白稿纸、凭证等一律不得用印,若因违规用章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三)使用地点。
印章须在办公区域内使用,不得携带至单位外。
确需外出用章时须报经局长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至现场监督用章。
(四)用章规范。
盖出的公章应端正、清晰、美观;
重大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需加盖骑缝章,带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等需在存根连接线上盖章; 使用分局公章代章时,用章程序与分局公章程序一致,并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
三、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一)签批置后。若在不及完成签批流程情况下需紧急用印,可请示局长获批后先行用印并做好记录,于事后补签。
(二)有误重盖。已用印文件印内容有误需重制、用印的须出示原签批流程单、已用印原件,做好重盖记录并将原件交由印章管理人销毁。
(三)补加份数。已用印文件确因份数不够需加制、用印的须出示已用印原件,由印章管理人核对后用印,并做好加盖记录。
(四)历史文件补盖。因历史文件缺失需重制、用印的需出示原签批流程单或重走签批流程。(五)其他未在本规范中作出约定的特殊情况,需先报经局长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