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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文书资料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代表公司的权力和职责,并通过对文书资料用印的监督与管理进而实现控制公司经营过程的目的。
第二条印章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为维护公司利益,使印章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二节印章种类及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中印章范围包括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章、专用章。
第五条公司公章代表公司的法定名称,体现公司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在获取公章使用审批权人的批准后,方可以公司名义发公文、信函、报表、证明以及公章使用审批权人明确批示要加盖公章的文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法人代表章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签章,财务用途较多,由财务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专用章是公司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机关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在收据、发票、支票、收款及真实的相关银行及核算业务方面使用,不得对外签订财务的其他手续。合同专用章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和协议书等,由行政部保管。发票专用章用于购买和对外开具发票时使用。收款专用章用于出纳收款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委托不同人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项目专用章一般用于工程资料及相关手续,由资料员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公司所有印章须在公司规定的印章使用权限内使用,不得越权私自用章。
第三节管理及使用权限
第九条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废止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印章的保管部门及责任人确定原则: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保管及使用,行政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法人代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按财务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归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项目专用章由工程部资料员的保管及使用,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专用章使用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其他印章根据工作需要,在刻制前确定保管人和责任人,并到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节 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十一条印章刻制:
原则上,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均由印章使用部门或人员填写《印章制作申请单》附件一,写明印章的种类、名称、规格、使用范围、管理权限、用章审批责任人及保管人等,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行政办公室刻制。
第十二条印章启用:
一、印章在启用前一律在行政部留存印痕并存档,领章人领取印章时须在《印章启用登记表》附件二上签字并注明印章全称、保管人、领取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非经备案的印章视为私刻无效章,由刻制人和审批人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印章废止:
一、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更换或废止的,由印章保管单位或部门凭获批的公司注销(或改组、企业名称变更等)批准报告,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附件三)向总经理申请。批准后,旧章交由行政部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二、其他部门、项目部印章废止的,由印章保管部门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销毁。
三、废止的印章须由申请部门填写《印章废止(销毁)登记表》(附件四),经行政部验证,并与启用时留存印痕对照一致后,方可批准作废。印章批准作废三日内,使用原印章所发生的业务应全部办理完毕,印章一经作废,不得再次启用。
第十四条印章更换视同废止原印章、刻制新印章,须按印章废止、刻制规定执行。
第五节印章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印章使用及审批权责任界定:
印章的最高审批权人为董事长,董事长将审批权授权给总经理。公章使用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印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进行盖章。该登记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不同类型的印章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代表章、合同专用章: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行使专有事项印章的审批权。行政部负责人对材料的真伪性及用途范围等进行审核,并在盖章复印件上写明使用用途后由印章保管人用章。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等审批权限归财务总监。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主管会计及相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除开具支票、银行结算业务、财务凭证、账簿启用及归档、向主管部门报送日常性报表及资料、公积金支取、保险理赔等正常的财务业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外,其他事项使用须经过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
三、部门等其他印章审批权归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用章部门使用公章、法人代表章、合同专用章,必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总经理审批后,行政部经核实资料后方可盖章。
一、申请人须将用章事项、缘由、用章文件份数等列明,便于印章保管人操作。用章事由至少涵盖用章文件的名称、主体、标的及内容摘要,否则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章。
二、需加盖两种或多种印章的同一文件,须将用章的种类在同一用章审批单中全部列明。
三、同一审批单不同时期相同资料重复用章的,用章时限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保管人须对用章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及文件批准、执行时间等进行严格检查,当发现问题或无法判断材料是否正确的时候应及时请示领导,以妥善解决。保管人有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不予用章的权力。
第十九条部门印章的使用在《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即可,部门负责人须对每次用章进行审核,并承担用章后指令下达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条若相关权限审批领导外出时,印章保管人可根据用章的紧急情况,与相关领导电话或短信请示,得到其同意后方可用章,印章保管人负责留存拟盖章文件的复印件,待领导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签字,并承担不被审批人批准的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