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_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54: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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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

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1号)的规定,现对“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一)临时建设项目。

(二)零星建设项目,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三)位于工业区内的通用厂房、普通仓库。

通用厂房,或称标准厂房,是指工业园区内,按该园区产业目录指导建设,高度小于24米的工业生产建筑和配套管理用房。不包括下列建筑:

1、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

2、工业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

3、工业区内的商业建筑、居住建筑。

普通仓库,是指工业园区或仓储园区内,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不包括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危险品仓库。

(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小型建(构)筑物。

二、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者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仍应实施设计方案审批。此外,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仍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批。

三、属于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要求,并注明“本项目可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 申请人签定“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的复印件,核对建设项目各项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是否已经落实。未落实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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