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用工管理若干规定_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53: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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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社会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暨工作指引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会化用工管理,规范部门社会化用工行为,强化用工风险管控,明确用工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社会化用工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用工、顶岗实习用工、退休返聘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形式。

3管理原则

3.2企业社会化用工遵循先审批后使用、先培训再上岗、安全管理全面覆盖原则。

3.3部门社会化用工必须全面备案,严禁先使用事后补报。4各类用工招聘要求 4.1 劳务派遣用工招聘要求

4.1.1生产一线技能工种(附表1)招聘要求: 4.1.2年龄:年满18周岁,距退休年龄在2年及以上; 4.1.3学历:职业技校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等级; 4.1.4工作经验年限:2年及以上;

4.1.5持证:特种作业岗位具备有效作业证件。4.1.2生产辅助工种(附表1)招聘要求:

4.1.2.1年龄:年满18周岁,距退休年龄在2年及以上; 4.1.2.2学历:初中及以上学历; 4.1.2.3工作经验年限:2年及以上;

4.1.2.4持证:特种作业岗位具备有效作业证件。

4.1.3技术或管理类岗位按企业正式员工岗位招聘要求执行。4.2顶岗实习用工招聘要求

4.2.1顶岗实习岗位:必须是用工部门生产一线技能岗位; 4.2.2人员来源:必须是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 4.2.3年龄:年满18周岁;

4.2.4专业:专业对口符合岗位要求; 4.2.5体检合格。4.3返聘用工招聘要求

按《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聘用退休人员的暂行规定》执行。4.4非全日制用工招聘要求

4.4.1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保洁、厨师等; 4.4.2工作经验年限:1年及以上; 4.4.3体检合格。5用工流程

5.1用工部门填写《部门用工需求表》(附表2),提出当期用工需求,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厂部审批。

5.2试用人员须填写《个人信息表》(附表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岗位(附表1)须提供特种作业有效证件、特定岗位(附表1)须提供职业病防治所体检报告)。人力资源部对试用人员进行初试。

安全质量环保部对特种作业岗位及特定岗位人员资质进行审核验证并进行备案。

符合基本要求的由用工部门进行复试,用工部门复试合格同意试用的向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上信息资料。

5.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试用人员的厂级(一级)培训,并由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予以实施。人力资源部在试用人员资料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全质量环保部传递《安全培训通知单》(附表3)。

厂级安全培训时限要求:3人及以下的,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在当天完成;3人以上的、10人以内的,在次日完成;10人以上的,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培训完毕后,试用人员持《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到部门报到,用工部门负责实施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用工部门必须及时完成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并记录在卡。

5.4试用

5.4.1社会化用工人员需进行试用,各类工种岗位具体试用期限由用工部门自行确定,试用期最长为1个月。

5.4.2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合格,用工部门须立即终止试用并完成清退手续,向人力资源部移交该人员《社会化用工试用人员离岗备案表》附表5。

5.4.2.1、试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停止试用:(1)事假达5天或病假达7天;(2)有旷工记录;(3)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符;(4)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

(5)无故不服从部门指挥、命令或正常工作安排、调动;(6)个人提供证件、简历资料信息有不实情形;(7)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

(8)违反职业道德、有损企业利益或形象;(9)损坏生产、经营设备或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10)按照企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辞退的其它情形。5.4.3试用期满试用人员试用合格,用工部门填报《社会化用工审批表》附表6并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社会化用工人员试用考核表》附表7一同移交人力资源部。

6相关保险

6.1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顶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统一由企业根据岗位风险程度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医疗险。若以上人员发生工伤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办理,保险费用计入用工部门人工成本。

7处罚

用工部门未按本规定违规用工造成的劳动纠纷、用工风险、人身设备安全事故,企业直接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8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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