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衢州市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及《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1、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2、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原则上综合部门可高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高于执行部门。
3、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本参照管理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是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或参照管理实施范围的部门和单位。
三、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
1、市级政府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市级政府机关各部门和单位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最高职务层次须与领导职务设置的最高职务层次一 1
致。各参照管理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最高职务层次按照本参照管理机关的实施办法规定确定。
2、县(市、区)、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各部门、各单位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必须与本机关推行或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办法)规定的名称一致。如需设置有别于实施方案(办法)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须逐级上报经人事部或中组部同意。
四、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政府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2、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3、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4、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5、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6、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办事员;
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参照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上述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五、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1、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50%。
2、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管理机关和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50%。
3、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中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人奖
(1996)105号文件规定的下列人员,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时,可不占上述非领导职务设置规定的比例限额。
①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②军队营职军官(含文职干部)转业后,首次任非领导职务的;
③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满10年;或经考试考核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④录用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别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的;
⑤参加工作满20年,历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4、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和职数按上述原则确定。其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须与单位规格一致。
六、现有一般行政职务的处理办法
为确保非领导职务任职干部的质量,各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对原来任命的副主任科员以上一般行政职务,经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首次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任职条件及有关政策等,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上报审核任命。
对经严格考核确因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限额而难以重新任命的人员,可在本部门内部或机关部门之间进行分流或交流;对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人员,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七、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审核、任命
1、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单位按批准的“三定”方案及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任职条件管理权限等提出设置方案,并填写《衢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审批表》,经市人事劳动局或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公务
员制度的部门报市人事劳动局,参照管理单位报市委组织部,下同),由各部门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组织实施。其中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由市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根据不同单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工作需要提出意见,由市委、市政府确定。
2、市级政府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各部门、单位在实施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时,对担任非领导职务和具体人选审核、任命按以下管理权限确定:
①对拟任办事员、科员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由部门、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后,直接审核任命。任命文件抄报市人事劳动局或市委组织部备案。②对拟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报市人事劳动局或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各部门任命,任命文件抄报市人事劳动局或市委组织部备案。
③对拟任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填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由市委、市政府任命。
3、各县(市、区)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审核、任命,参照上述原则精神,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人事劳动局提出意见,县(市、区)委、政府决定。
八、实施步骤和要求
1、市级政府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市人事劳
动局和市委组织部制定和提出实施方案,并经省人事厅和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劳动局和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2、各县(市、区)政府机关、参照管理机关和乡镇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和组织部制定和提出实施方案,经市人事劳动局和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县(市、区)委、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和组织部组织实施。
3、各地、各部门应从严格控制首次任命的非领导职务数量,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年龄与身体状况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后任命。
4、对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或未经报批和超职数限额确定的非领导职务,组织、人事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不得晋升工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衢州市编制委员会、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原衢州市劳动人事局衢劳人干(1992)227号和衢市劳人干(1993)116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