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_技术改造中山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51: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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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优化城市生活生产环境,规范旧城镇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旧城镇”是指城镇中心区内,危破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国有土地上,主要由城镇居民生活或进行商贸活动的区域。旧城镇改造单元的边角涉及集体用地的,可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以旧厂房为独立改造单元或以旧厂房为主要用途的改造单元,应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旧城镇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功能布局,有利于传承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古迹。

旧城镇改造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古迹的,应统筹采用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旧城镇改造中,各镇区可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有关改造意向人开展改造意愿、基础数据调查等工作,参与改造宣传、发动、沟通、协调及争议调解等。参照旧村庄改造通过公开选定改造实施主体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和协

议供地手续时,以土地市场评估价核减补偿安置费用后作为协议出让应收的土地出让金参考标准。如实际补偿安置费用超过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九条 旧城镇改造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以下情形: 1.改造单元内单一权利人对其用地自行实施改造;

2.改造单元内所有权利人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

(二)政府主导改造。

第十条 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二)通过收购过户或作价入股(需承诺旧建筑拆除后开发投资进度达到25%前股权不变更)。

房地产权益转移兼有上述两种实现方式的,按第(一)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旧城镇改造中,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形式转移房地产权益的,应由属地镇区组织、协调和监督,并由公证机构公证。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公证、有偿合理原则,约定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案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权利主体向实施主体交付原不动产权证书时间等事项,还要约定权利主体的不动产权由实施主体承受,明确原权利主体要亲自申办或委托实施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

集体土地的,应包括集体土地范围、面积等。

(二)国有土地上及集体土地的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产权登记用途、登记时间,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使用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调查的范围、面积数据应由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数据调查表填报、装订、组卷等具体要求,由镇区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在编制改造单元规划的同时,申报主体应同步拟订项目改造计划,阐明拟改造单元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与相关权利人商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改造的初步时间安排等,并附有关意愿调查表等材料。待与改造单元内的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含收购过户或作价入股的数量,下同)达到2/3以上,申报主体可将改造单元规划连同项目改造计划一并向属地镇区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向镇区提交申报材料后,由镇区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改造意愿真实情况及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其中《搬迁补偿协议》签订率达到占总面积及占人数的2/3以上。

(三)改造范围内的现状建设及权属情况进行核查。

(四)对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五)对改造项目的规划功能、产业方向、公共设施配套情

(一)涉及本身为单一权利主体或通过收购过户的,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材料;

(二)涉及作价入股的,提供相关作价入股证明材料;

(三)涉及通过搬迁补偿协议形成单一主体的,提供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等。

第十九条

镇区收到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材料后,应将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在政府网站及改造区域范围公示不少于7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经审核后由镇区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后,镇区应将改造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经市“三旧”办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三旧”办核发批复文件。

项目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体、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需完善历史用地情况、补偿安置情况、供地方式和计划、进度安排、改造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主体应与镇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公共设施或公益性建筑面积等义务及交付标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义务,分期安排和实施进度要求,安置复建资金监管要求等,并由实施主体按约定存入安置复建监管资金或提供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提交相关注销登记文件,由镇区核实确认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权益(含查封、抵押)已全部落实安置补偿措施或处置完毕,并函告市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核实并办理完善改造范围内的用地手续后,由实施主体申办协议出让供地手续。供地后,实施主体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相关部门申办各项报建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应组织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积极维护好改造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发现、报告、劝阻有关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自改造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与改造范围内所有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比例低于95%(含总面积的95%和总人数的95%)的,由镇区撤销该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认定文件,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实施主体和该项目用地申报“三旧”改造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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