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发放管理细则_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49: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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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发放管理细则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发放标准的制定。3 定义

劳保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标准

4.1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应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必需、适用、有效”的原则制定。

4.2 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补充和修改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管理 5.1计划、采购

5.1.1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根据工种变化及时调整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对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进行过程监督。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根据本部门、车间的工种类别分别统计人员数量报劳保用品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使用部门、车间报的各工种人员数量编制需求计划。

5.1.2 劳保用品采购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对所采购的劳保用品的质量负责。对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符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具备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采购部门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单位专(兼)职安全员验收。5.2 发放、领取

5.2.1 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应按时足额向作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保用品。

5.2.2 员工因工伤、疾病、休产假、脱产学习等原因脱离原岗位3个月及以上者,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重新上岗后,据实发放;凡调出和办理退职、内退、退休、离休的人员,应及时核销《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停止发放。

5.2.3 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用和发放,并做好领用及发放记录,填写《劳保用品领用记录表》。在领用时对劳保用品的防护功能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防护功能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拒绝领用。采购部门应根据反映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5.3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5.3.1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应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劳保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5.3.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检查确认防护用品对危险有害因素的防护效果,检查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

5.3.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定标准)和检测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5.3.4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4 劳保用品的贮存、报废、保养与检查

5.4.1劳保用品采购部门要定期对库房内劳保用品进行盘查,严禁出现多领、丢失、损坏、过期等现象和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4.2 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穿戴劳保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5.4.3 库存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采购部门及时提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实施报废。

5.5 劳保用品使用部门、车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安全主管部门申请或临时申请增加劳保用品:

5.5.1 作业人员的生产任务加大或作业时间延长; 5.5.2 作业人员增加; 5.5.3 临时接受其他任务;

5.5.4 其他需要增加劳保用品的情况。

上述5.5.1、5.5.2项因发生的客观情况消除后,使用部门、车间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将劳保用品标准恢复到以前状态。

5.6安全主管部门在接收到增加劳保用品的申请和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劳保用品采购部门执行。相关记录

6.1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6.2 《劳保用品领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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