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_快递公司揽件操作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47: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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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操作指南

一、基本问题

(一)信用信息定义。快递行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履行服务承诺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二)信用管理的原则。快递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与权限。快递行业信用管理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为对象,建立唯一信用档案,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

快递企业的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管理。

(四)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快递企业对其从业人员实施的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

品牌快递企业总部对其加盟企业、分支机构的失信行为,应当承担信用管理责任。

二、信用档案

(一)信用档案的建立。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用以记载和保存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档案应当使用统一的信用代码。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快递企业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信用代码,从业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为信用代码。

方式方法:通过快递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用以记录、存储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1.快递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注册编号、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

(2)许可管理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以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等情况;

(3)快递服务质量信息。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申诉、时限测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状况;

(4)寄递安全信息。包括快递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安全培训、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

(5)社会责任信息。包括快递企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开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弘扬行业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6)获得表彰奖励等其他反映快递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2.快递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联系方式、职业资格、从业经历、一寸免冠照片等信息;

(2)服务质量。包括寄递合规和服务态度等遵守法律规定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情况;

(3)寄递安全。包括执行收寄验视等安全制度,保障快件、货款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情况;

(4)职业道德。在从事快递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5)获得表彰奖励等其他反映快递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的采集

(一)权限划分。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辖区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跨省(区、市)经营快递业务企业总部、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采集。

(二)采集方式

1.快递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

(1)快递企业的基本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与系统对接有异常的,核实后补正录入。

(2)许可管理信息。快递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年度报告、变更的信息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按照许可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经营的情况可以结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系统对接异常的,经核实后补正录入。

(3)服务质量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影响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的信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的1日主动申报。

(4)寄递安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寄递安全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寄递安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的1日主动申报。

(5)社会责任信息。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当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对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和他人举报获取的快递企业信用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

2.快递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

(1)基本信息。由所在快递企业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主动申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每月1日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2)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信息。邮政管理部门通过消费者申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舆情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信用信息,直接从相关信息系统采集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其他涉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的信用信息,企业应当在每月1日主动申报。

(3)职业道德信息。应当由其所在快递企业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对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和他人举报获取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

3.邮政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获得的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机制采集。

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按照信息来源、产生方式由邮政管理部门确定适当的方式采集。

4.信用信息的变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完成信用记录的变更。

其他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的,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变更。

5.信用信息异议。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不准确,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

信用信息记录经当场复核有误且可当场完成变更的,应予当场变更。

四、信用评定与利用

(一)机构与职责。自治区级及以下邮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本辖区的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信用评定和利用工作。

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由邮政管理部门、快递协会、快递企业和相关专家代表等组成。

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快递信用评定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快递信用评定方案发布前,应当征求快递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

(二)信用评定分制和等级划分。快递行业信用评定采用百分制。各级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年度快递信用评定方案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考核打分,根据得分将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划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和失信企业(个人),得出评定结果。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评定得分90分以上为五星级;评定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四星级;评定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三星级;评定得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为二星级;评定得分为40分以上50分以下为一星级。40分以下的为失信企业(个人)。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起评分为80分,以减分为主、加分为辅。

(三)失信确定

1.失信企业确定。除了评定得分40分以下以外,快递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本评定周期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企业: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次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因企业自身原因单次造成快件丢失、损毁5000件以上的;

(2)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3)消费者有效申诉率连续4个月排名前三的;

(4)因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等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省、市(地)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被省级、地市级媒体曝光3次以上的;

(5)因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处罚的;(6)其他经省级以上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2.失信从业人员确定。除了评定得分40分以下以外,从业人

员出现下列情况的,本评定周期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个人:

(1)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2)盗窃用户快件、侵吞代收货款、侵占公司财物涉案金额累计达一万元以上的;

(3)贩卖、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者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累计100条以上的;

(4)被用户有效申诉10次以上并被确认有责的;

(5)因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处理的;(6)违法收寄禁寄物品3次以上,或者因违法收寄禁寄物品造成重大损失1次以上的;

(7)伪造资格证书或者证明,虚构个人学历等信息的;(8)其他经省级以上快递行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方面

(一)对失信行为较为严重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告诫其法定代表人,提高其守法诚信意识。

(二)各盟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引导全行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行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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