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科技含量,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李冬方)_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41: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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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科技含量,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李冬方

一、现代科技侦查手段运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

(一)理论基础

技术侦查手段是以侦查权为基础。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该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国家安全法》亦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享有技术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专门侦查机关,享有侦查权。上述法律规定只是增加了上述两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扩大了侦查权的外延,但归根结底是以侦查权为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故在收集贪污、贿赂犯罪证据时也应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二)实践需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反贪部门办案更要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1-

贪形势的需要。目前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的侦查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破案的现象,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式单一,很少利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固定证据。往往由于口供的对抗力增强及不确定性,导致讯问的难度增大,使案件一波三折,最后陷入僵局;二是律师介入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稳定性减弱(甚至出现虚假证言的情况)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加大了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难度;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水涨船高”,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伎俩更趋诡谲,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型犯罪也屡见不鲜,这些都对检察机关发现、查证和认定职务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新的挑战,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怎样才能在总体上得到明显地提高呢?多年经验给我们启示,即应用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智慧提高破案水平,依靠科技增强战斗能力。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传统的侦查观念。在办案实践中,充分重视科技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作用,提高运用技术手段侦破案件的技能,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二、关于提高侦查科技含量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信息工作、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和信息情报检索系统

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点,侦查部门经常处于一种案件线索少、案源信息短缺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和信息情报检索系统来解决案源枯竭、取证渠道不畅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相应地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运用计算机对案件线索信息进行统一的收集、调配、备案等管理。配备专职信息侦查人员、专用计算机,专门负责查询及录入工作。同时,通过整合建委、房管、人口、出入境、边检、交通、网监、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各种信息资源,建成以“职务犯罪信息管理系统”为主干的侦查信息系统,从而实现人口、电话、机动车、互联网用户备案、工商注册登

记、银联(信用卡)信息等多种信息的24小时全天候的即时查询。

(二)在侦查活动中注重现代监控方式的运用

传统的侦查方式以人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科技含量低、侦查效率差、固定证据的能力欠缺,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由传统的侦查审讯方式向现代监控侦查方式转变。现代监控侦查方式,主要是利用审讯监控系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远程指挥监控系统对审讯和收集证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指挥侦查审讯全过程,并为侦查实时作出决策。同时在现代监控侦查方式下,还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赃款赃物、物证书证、文检、司法会计鉴定和其它证据的场景

再现,使各种证据材料融为一体,形成证据的最佳组合,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为证实和揭露犯罪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运用手机监测设备确定犯罪嫌疑人、证人方位,以准确、及时控制侦查对象。这类设备主要运用于侦查对象、证人故意回避侦查,隐瞒自己真实地点,企图潜逃或拒绝指证。对已掌握一定证据,但尚未突破的,有重大罪行的案件,或尚未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扩大侦查效果,可采用放长线钓大鱼的谋略,运用“电话监”获取线索和证明资料。针对老奸巨猾、死不认账又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可运用密摄、密录秘密提取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资料,促使其全面交代。

(四)提高认识、强化应用

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优化侦查人员的专业结构,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科技侦查队伍,是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应当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侦查人员的科学素养,重点培养出一批具有较高科学素养、丰富实战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侦查骨干。另一方面应当切实把先进的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通过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相关培训,提升侦查人员运用科技设备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将高科技设备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为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突

破案件提供服务,从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三、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主体必须是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

2、适用技术侦查手段必须有授权。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有检察长的授权。没有检察长的授权,任何侦查人员不得自行决定使用。侦查人员在提请检察长授权时须提交有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原因、价值的情况说明。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授权书。这在某种程度上可防止检察人员不适当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授权书上应写明技术侦查手段所针对当事人的姓名与住址、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范围和持续时间。

3、注重人权保障。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只能针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场所,不能随意扩大使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般侦查措施能解决的,就尽量不用技术侦查手段,防止司法实践中以技术侦查手段代替其它侦查手段。

4、明确适用某些具体技术侦查手段的条件。检察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要进行周密细致的计划和布置,善于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把握时机,争取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侦查效益,不允许在条件和时机都不成熟时贸然行动,暴露侦查目的和意图。

5、与其它侦查手段配合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不是独立存在的,总是

依赖于或服务于其它的侦查措施,必须与其它的侦查措施配合使用,优化组合,将公开措施和隐蔽手段结合,内线侦查与外线侦查结合,使之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

6、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有灵活性和可变性。全面了解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侦查环境、侦查对象,因时、因事、因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审时度势,如遇案情变化,要及时调整技术侦查手段及相应的侦查措施。

发展必须要有坚实的基础,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强侦之路,检察机关不仅应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加强侦查装备建设,配备查办案件所必需的设备,而且要开发适用于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侦查方式的转变。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深化机制改革,增强侦查能力,提高侦查科技含量,全面夯实反贪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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