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_疫苗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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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疾控〔2014〕31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安全有效接种疫苗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护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日前,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疾控免[2014]15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光市疾控中心

2014年10月8日

抄送: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光市卫生局

明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全有效接种疫苗是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管理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供应,保护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苗保护,保证疫苗需求供应。

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本辖区全年实际服务对象数,每年9月底前逐级上报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第一类疫苗采用由省疾控中心逐级配送的模式下发至预防接种单位,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每次冷链运转实际上报需求计划,同时第一类疫苗使用数应与本单位常规免疫上报实种数基本吻合,避免第一类疫苗供应不足或浪费。购进二类疫苗时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二、规范疫苗出入库和冷链运输管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 各级疾控中心及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出入库记录,且记录的关键信息如疫苗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要填写完整。同时加强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管理,所有冷链设备应有温度记录,运送疫苗应有途中温度记录,确保疫苗的接种安全和接种效果。

三、杜绝第二类疫苗销售违规操作,保证疫苗供应合法合规 各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第二类疫苗加价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卫计秘[2002]290号)要求,在进价的基础上严格核准价格。严禁在二类疫苗收费时“搭车”销售其他药品和商品违规收费。接种单位有关人员应履行自身职责,严禁收受疫苗销售回扣,恪守职业操守。

四、履行接种前告知义务,维护接种行为规范透明 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接种程序,规范操作,保持接种安全性和有效性。接种单位应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苗接种前告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疾控秘[2012]346号)要求,接种前履行疫苗接种告知义务,二类疫苗的接种应遵循受接种者或其监护人自觉、自愿、自费的原则,各地务必杜绝诱导群众,盲目使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无端增加群众经济负担的违规牟利行为。各市、县(区、市)疾控中心要经常对辖区内的接种单位开展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宣传,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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