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日期:2002102
3作者:高检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
文号:[2002]高检渎检发第81号
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2002]高检渎检发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军事检察院法纪经济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工作,推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现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
特此通知。
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犯罪事实立案(以下简称以事立案),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范围,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案件,所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经过初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立案:
(一)必须通过侦查措施取证的;
(二)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三)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
第四条侦查人员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
第五条经过侦查,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制作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
第六条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得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对象的财产。
第七条确定犯罪嫌疑人后,不需要另行立案,直接转为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证据的阶段,依法全面使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
施。
犯罪嫌疑人是县处级以上干部,或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经过侦查,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终止侦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九条立案、确定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侦查终结,应当报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采取以事立案方式侦查的案件,应当分别在作出立案、终止侦查和侦查终结决定后的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重大案件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特大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以事立案的案件应当纳入检察统计报表。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