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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三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静乐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教研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党总支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要积极主动协助校长履行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各党支部书记所属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第七条 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第八条 校党总支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学期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山西省以及忻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近期和远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学校财务、组织、人事、后勤、基建、产业、资产管理、教学经费管理、职称评定、招聘及招生、就业等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学校有关科室认真贯彻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教干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重视学校纪监工作,按规定配好配齐纪检、监察人员,支持纪监机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校所发生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纪检监察工作专题汇报,根据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四)对涉及本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校长、党总支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本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
(六)校长、党总支书记负责本校的全面工作,在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各项教学、教研活动,实行奖惩制度等各项工作中都要坚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在贯彻执行校党总支决议、决定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科室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学期至少向学校党政一把手报告一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三)对涉及分管科室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分管科室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校党总支汇报,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加强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五)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六)校纪检委员的职责是协助校党总支抓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定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校党总支和上级纪委汇报,落实校党总支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时,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科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教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臵,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对本科室人员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科室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本科室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校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校党总支成员、各科室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科室干部都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分别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十四条 学校各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致使学校、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
(六)对家庭成员、亲属、亲戚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
(八)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九)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维修项目、物品采购、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规定,该招投标而不进行招投标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学校、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借出、个人(或小集体)占为己有等,造成较大、重大和巨大损失的。
(十)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隐瞒违纪事实、防碍调查取证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的。
(十一)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十二)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如有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属校党政领导的,被追究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报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追究责任;属年级、科室和个人的,被追究人年级、科室主要领导必须写出情况报告,其他责任人同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责任内容作出自查,一并报学校纪检部门。
(二)纪检部门对责任追究事实核实认定以后,先向校党总支报告,由校党总支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校研究决定后,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连同情况报告、自查材料和学校处理意见书一并存入廉政卷宗备查。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
评议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领导干部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本人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二)群众评议。每年组织群众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领导干部每年底要接受本单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要将群众评议的结果分别报送校纪委。
(三)组织检查评议。接受上级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评议。
第十九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由纪检部门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信件。
(二)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年级、科室必须配合纪检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纪检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二)对各科室发生的工作失误、失职行为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深刻检查。
六、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或及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其他党政领导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