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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讲 坛
主讲人 王瑞华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情况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自1996年开始研究探索以来,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十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从研究探索到试点初创再到全面实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采购规模从1998年的30多亿元,发展到了2007年的4000多亿元;从最初的采购通用货物,发展到服务社会、关注民生的社会公益性强的项目成为政府采购的亮点。政府采购规范管理体系从最初的各地各自摸索、自成一派,发展到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部长令为补充、通过各地的规章制度来细化实施的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十年来,对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
1、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
2、改变财政支出宏观调控功能缺位问题。
3、要从根本改变“重预算,轻管理”的局面。
4、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5、提高采购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
6、我国融入全球化经济的必然选择。
1、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
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1994年,我国财政改革的重点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包括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收入调整关系。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工作基本结束,改革的重心转移到支出管理上来。财政部以及各地区在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方面作了许多尝试,如零基预算、支出定额管理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改革主要是围绕调整分配关系进行的,只是局限于支出分配的调整,对于支出的使用普遍考虑不够,基本没有触及支出管理方式。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我国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即部门预算;二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三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在1995年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时,就把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了研究。
2、改变财政支出宏观调控功能缺位问题
财政支出的宏观调控功能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及资源配置效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手段是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主要方式,财政支出主要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保障。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机制在配置中开始发挥主导性作用,在这种形势下,财政支出的功能仍然停留在提供资金保障上,财政支出的使用却缺乏整体的政策目标,财政收入的增长难以满足支出需求,财政保障功能显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财政支出的使用与政府的政策目标衔接不够,在支持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调控功能。
3、要从根本改变“重预算,轻管理”的局面
在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支出分为转移性支出和购买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支出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购买性支出的主要执行方式是政府采购,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制度,通过采购行为将货币转化为实物或者是服务,从而实现预算规定的用途,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简单地说,采购支出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只有预算中安排了采购支出,行政事业单位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是采购支出的表现形式,但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开展采购活动。长期以来,我国对财政支出的工作重点放在支出的分配上,对其使用管理重视不够,割裂了预算分配与支出使用过程、货币与实物之间的联系。
4、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压力日益增大,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呈快速增长之势。要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增收节支是最基本的方式,但还远远不够,必须注重支出的使用效益。传统的支出管理方式比较粗放,只注重花钱的数量,不严格考核花钱的质量,导致资金的浪费。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促使资金按预算用途使用,节约了财政资金,资金率一般在10%左右,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方式。
5、提高采购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
反腐倡廉一直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在采购领域,由于对支出过程缺乏必要的规范和透明度,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现象,一些部门和系统利用管理优势,搞不公平竞争,谋取团体利益,其结果是浪费了有限的财政资源。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其核心是将公平竞争机制引入财政支出管理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作用的原则开展采购活动。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有效地对政府采购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1999年开始,中纪委就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是我国新时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须要求。
区人大朱蔚荣主任在今年5月份视察政府采购工作时强调,政府采购工作要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工作新途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工作方法,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增强守法意识,争取各部门的理解,更好地为我区的经济建设服务。
区人大代表视察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
6、我国融入全球化经济的必然选择 世贸组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对1979年制定的《政府采购守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于1994年形成了《政府采购协议》。我国在入世谈判期间,面临着就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作出承诺的巨大压力。
1995年,APEC在日本大阪召开领导人会议,通过了《大阪行动议程》。在这个议程中,政府采购被列入了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第15个具体领域,同意这个《议程》,表明我国对政府采购领域有关事项的承诺,有履行的义务。并且在当时的18个成员国中,只有我国没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指示财政部要尽快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二、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不长,但进展很快,经历了研究探索、试点初创、试点向全面推行转变、全面实施四个阶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逐渐走向成熟。下面介绍一下和我们有密切关系的一部法和三个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号主席令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九章88条。 立法宗旨: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③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④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⑤促进廉政建设。
这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大法,所有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条例等,都必须依据这部法律来制定。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1日财政部第18号令颁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货物和服务类的招标采购进行了规定,具体明确了如何进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采购活动最基本、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依据。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1日财政部第19号令颁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主要是强化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息公告的管理。 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合法媒体为徐州市政府采购网
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21日财政部第20号令颁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细化了投诉的提起与受理、处理与决定,为进一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机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5个要素:
1、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客体。货物、工程和服务;
3、客体的范围。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4、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需要加以说明的是,这里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即采购项目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就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5、采购形式。采购:指有合同的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政府采购的政策取向
主要有四个方面:
1、保护环境;
2、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4、采购国货。
主要说下第4点,采购国货最大的作用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但这里有个问题,我国在入世时,承诺要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要受到WTO有关政府采购规则的约束,虽然现在还未签署,而且我国有权决定何时签署,但从长远看,最终还是要签署的,到时,无论是全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还是部分开放,对于“采购国货”这一政策取向都是一个挑战。所以要利用这个时间差,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五、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内容,其精神贯穿整部法律。在这些原则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六、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虽然这一条只有一句,但意义十分重大,表明了依照预算执行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是从源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制度与原体制下采购的根本区别就是要加强采购的计划管理,以解决过去采购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这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思:
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财政不得安排支出;同样,没有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行。只有经预算批准后的采购项目,才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
2、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包括资金的数额和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原原本本的执行,才能确保采购项目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方式及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注意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六种: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目前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方式有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
1、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方式与其它方式相比,无论是在透明度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最规范的采购方式,也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采购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所以,《政府采购法》把公开招标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和其它几种采购方式不是平行关系,只要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就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因特殊情况还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在招标前取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8月18日,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强我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维修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廉政建设。我中心对贾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公开招投标,这标志着我区在公务用车管理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统称为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月份,我采购中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我区迎宾大道重点绿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总中标价为336.5万元,比预算价节约资金78.5万元,节约率高达19%。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吴德法同志亲自到会指导
区迎宾大道绿化工程招标现场会一角
3、竞争性谈判方式
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月份、我区首次把公共卫生服务引入社会化竞争机制,按照财政局的批复我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法》对该项
目进行了竞争性谈判采购。11月份,受教育局委托对全区3100台教师用笔记本电脑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比预算价节约资金311.2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是公开招标项目之外的,并且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货物特性和市场条件。
5、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法定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关于协议供货采购与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与定点采购方式的性质,应当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只是采购合同履行的方式不同一般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统称为招标采购。操作流程:
1、项目受理;
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论证,主要是对技术含量高、数额较大的项目应召开招标文件论证会,并据此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论证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的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2/3;招标文件的审核;签发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的少于20天。
4、资格预审;
5、发售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
7、投标、8、开标评标、9、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不的少于7天。
非招标采购的程序
竞争性谈判采购
成立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
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采购
成立询价小组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
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部分:依法采购硕果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