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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初级作业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论商号权的性质。
答:商号经登记后便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学理上一般认为,商号权属绝对 权,而非相对权。但这种权利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则众说纷纭。商号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所以应划入财产权的范畴,属于知识产权。
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科学技术贸易的比重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在各国间尊重主权和平等的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它将促进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使科技投入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国际合作的发展使各国法律制度在大方向上日益趋同,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步纳入有关国际协议的框架之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合作。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并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7.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将诱助侵犯专利权人按照共同侵权人来处理的。应该说在很多情况下,诱助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这仅仅是诱助侵权行为的一种情况。诱助侵权实际应包括三种情况:第一,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系,也就是事先有过沟通,这属于共同侵权;第二,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不存在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第三,尚没有或者难确定被诱助侵权人时诱助侵权行为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后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
8.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修改的商标法将商标异议分为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异议两种类型。绝对条件的异议主体资格界定为任何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相对条件的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在先商标)、第三十一条(同时申请)、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规定。在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之下,没有对异议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造成任何人都可以各种理由对他人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从而导致被异议商标不能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可以通过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申请;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如果异议裁定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那么异议人只能通过向商标评审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如果异议裁定成立,被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复审。修改后商标法完善了异议制度,有助于减少恶意异议的提交或者滥用异议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