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是否需要批准(小编推荐)_国有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35: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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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都要走评估、报国资委的流程。依据是,首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中第四条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作了最全面和最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包括了“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明确规定了,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可见,关于只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股权的变动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均需要进行评估并向国资委备案。第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占单位涉及到股份制改建报批的国资部门。第四,《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第五、实务与案例均表明,凡是涉及到国有产权的变动,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均需向国资委报批。

个人点评:

该公司属于国有参股公司,并非国有企业范畴;同时拟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以不适用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持上市公司股份暂行管理办法》,而应该遵循《国有资产法》。但是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都要走评估、报国资委的流程。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中第四条的规定,只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股权的变动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均需要进行评估并向国资委备案。同时,《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占单位涉及到股份制改建报批的国资部门。《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目前的实务与案例表明,凡是涉及到国有产权的变动,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均需向国资委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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