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企业职工应享受假期汇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工享受的各种假期”。
天津地区企业职工应享受假期汇总
一、法定休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国统一的全年及纪念日的假期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其中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和纪念日遇双休日则不补假。
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按正常工资支付。
二、年休假
年休假有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此外,如果员工享受寒暑假或请带薪事假20天以上或规定期限病假的,将不能享受当年的法定年休假。对未休法定年休假,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公司福利年休假一般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可以规定员工的法定年休假达到一定天数后福利年休假逐年减少直至为零,但是无论如何福利年休假的执行不得导致员工的年休假的天数低于法定年休假的天数。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支付不受影响。
三、婚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对于再婚(包括复婚)的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84号)有这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的仍然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因晚婚假是针对初次结婚而言的,因此再婚不得享有晚婚假。婚假期间的工资不受影响。
四、丧假
关于丧假,劳动部(59)中劳薪字第67号《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以及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 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工资不受影响。
五、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医疗期间根据职工工作的年限计算,计算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计算方法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间的工资包括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
六、女职工的保胎假、产前假、产假、流产假、哺乳期
1、保胎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的保胎假根据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有所不同。计划生育怀孕的,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对于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地方有关规定办理。保胎假期间的工资,按照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2、产前检查假
产前检查的,提供申请书,检查后附检查记录,检查日工资照发
3、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此产前假系指在预产期前休的产假),产后假为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产前假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产假,延长产假一般由地方法规规定。
4、流产假
对于流产女职工,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假:哺乳假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一般由地方作出规定。根据天津劳动政策,一班路途远,抚养婴儿儿有困难的,有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七、男职工的陪产假
配偶晚育(24)男职工护理假(陪产假)7天,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侍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八、工伤停工留薪期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待遇不变。工伤相关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标准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