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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灾民生活救助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救灾款物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运转,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民政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规程》、《灾民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倒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民是指在我市区域内因发生自然灾害后受灾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灾民)。自然灾害是指发生的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和省、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储备金及救灾捐赠款,包括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款购臵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和各
类救灾捐赠物资。救灾款物是指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统称(以下简称救灾款物)。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救灾资金;农业、水利、气象、卫生、粮食、统计部门和减灾委成员单位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灾民救助工作。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和救助程序,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设立救灾仓库,并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救助:
(一)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春荒、冬令期间缺粮,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
(二)因灾造成损失,无力解决穿衣、治病等困难的;
(三)因灾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能力重建和修缮的;
(四)因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臵的。
第八条 受灾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三老”(在乡
老复员军人、老“三属”、老残疾军人)优抚对象给予优先救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实施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处于服刑或劳教期间的;
(四)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五)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十条 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和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房重建及困难群众台账,制定救助计划。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救助内容
灾民救助分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
(一)生活救助:包括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重大灾情灾民的生活救助。
冬令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的12月至下年2月给予灾民口
粮、衣被和治病救助。
春荒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3月至6月给予灾民的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
突发性重大灾情救助是指紧急抢救、转移和安臵灾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倒房重建救助是指对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的灾民给予资金、帮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救助。
(三)分散五保对象因灾造成倒塌损坏房屋的,原则上接入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不再对其倒塌损坏房屋重建或修缮。
第十二条 救助标准
(一)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自然灾害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斤粮食给予救助,并确保灾民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治。
(二)灾民倒塌住房重建每户不超过3间,每间补助1500元。(三)灾民修缮住房每户不超过3间,每间补助500—1000元。(四)因地震、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
(五)因地震、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有伤无亡的,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给予500-800元救助。
(六)因重大生物自然灾害,造成灾民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家庭困难情况,原则上给予200-500元救助。
(七)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视家庭困难情况,原则上给予200-500元救助。
(八)因水灾房屋被淹,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情况原则上给予200-500元救助。
(九)因洪涝、台风、风暴潮、海啸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造成大牲畜死亡或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情况给予200-500元救助。
(十)因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况原则上给予500-1000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筹措
第十三条 灾民救助资金由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套的自然灾害储备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及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组成,(一)救灾资金的申请。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初步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臵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春荒、冬令救助金申请。每年10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由县(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灾资金数量。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1%救灾资金预算,作为全市的自然灾害储备金;各县(区)财政根据历年支出情况安排相应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对灾区困难群众的救助。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救灾捐赠活动,为灾区困难群众募集救灾款物。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接到上级下拨救灾资金后,连同本级救灾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会商市财政局下拨各县(区)。
第十七条 县(区)民政局接到拨款文件后,提出拨款计划,会商县(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将发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 在中央、省、市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区)人民政府先安排本级救灾资金,解决灾区群众的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第十九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臵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灾民生活(医疗)救助。
(一)县(区)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补助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政府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其程序是:由灾民所在村(居)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居)委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备案;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居)进行公示;最后形成灾民救助方案。
(二)县(区)民政局将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灾民救助花名册》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印制,填报时一式两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存档。
《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连同灾民救助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县(区)民政局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救助卡》是针对在特定的救助时段内政府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凭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等。《灾民救助卡》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盖章后发放到户。
(四)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灾民生活
救助实行实物救济时,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签字盖章。
(五)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本级灾民实际救助方案,连同本级《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上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一 条 灾民住房救助
(一)灾民住房救助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区)民政局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所在地张榜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助资金数量,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政策优惠、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
(三)县(区)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分期拨付。
(四)县(区)民政局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户的恢复重建工作。
(五)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六)市民政局按规定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定期通报恢复
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县(区)民政局对建设对象的公示到位、资金到户、政策落实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灾民建房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免。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要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要作为村务公开主要内容。救济人员名单和救灾款物数量必须经过群众民主评议,并由村组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和村委会公示的灾民救助花名册,村委会负责人要进行签名并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坚决杜绝乡镇发放救灾款物的违规操作。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必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载入会议记录,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切实做到账目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后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灾区困难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内部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明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乡镇民政所每年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检查率要达到100%,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市级民政部门每年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县区、乡镇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开展对救灾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专款(物)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开展执法监督监察,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要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要追回救灾款物。
(一)救灾款物下拨或者发放不及时,影响灾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三)虚列、虚支或者改变救灾款物预算、用途的;
(四)因管理不善致使救灾款物遗失、损坏、变质的。
第三十一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确保重点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救灾款物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居)委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救救灾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