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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疟疾控制和消除标准
《疟疾控制和消除标准(GB26345-2010)》由国家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14日联合发布,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我国疟疾控制和消除相关工作的要求,是我国疟疾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疟疾阶段目标的考核的依据。其具体内容:
一、控制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各项可判定达到控制要求:
1、以乡(镇)为单位,近三年的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占全乡(镇)总人口数的比例≥5%(计算方法见附录A),血片阳性率≤5%
2、县、乡(镇)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有完整的疫情和防治工作档案资料。
3、各乡(镇)近3年每年年发病率均≤0.1%(计算方法见附录A)。
二、基本消除标准
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疟疾控制标准后,同时符合下列各项可判定达到基本消除要求:
1、所有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的病例均进行了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
2、县、乡(镇)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至少有1名熟练掌握疟原虫显微镜检查技术的人员,有完整的疟疾管理和监测工作档案资料。
3、按当地感染的病例计算,各乡(镇)近3年每年年发病率均≤1/万。
三、消除标准
1、消除条件:
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疟疾基本消除后,同时符合下列各项::(1)所有病因不明的发热病例均进行了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
(2)对所有输人疟疾病例(输入病例指非当地感:染的病例,包括外来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在外地感染、返回本地后发病的病例。),均进行了个案调查和规范治疗,并对恶性疟和三日疟追踪观察至少1年,间日疟与卵形疟追踪观察至少2年。
(3)县、乡(镇)有负责疟疾监测工作的人员、方案及档案资料,发热病人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已纳入医疗机构常规检验项目。
2、消除的判定:(1)恶性疟
符合消除条件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2)间日疟
符合消除条件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间日疟病例。(3)三日疟
符合消除条件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三日疟病例。(4)卵形疟
符合消除条件的县(市1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卵形疟病例。(5)疟疾
符合消除条件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
(注:当地感染的病例:是由当地传染源在当地传播而获感染的病例。)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年发热病人血检比例和疟疾发病率计算方法
A.1年发热病人血检比例,即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占全乡(镇)当年人口数比例的计算方法见式(A.1):
年发热病人血检比例=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乡(镇)当年人口数×100%………(A.1)
注:发热病人血检人数包括主动检查和被动检查的病例数。
A.2疟疾发病率指年发病率,计算方法见式(A.2):
年发病率=当年疟疾病例总数/当年人口数×100%…………………………………(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