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_国际经济法法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28: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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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国际合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者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2、特征: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出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有合营双方共担风险。

3、性质: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我国的中外

合营企业属于后者。

4、组织形式:由于各国对其性质认定的不同,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也不同,大致可分为公司

和合伙。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

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经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中国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股份,外国股东购买且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企业法人。特征:由一定数额的中外股东发起设立;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 合作经营企业

1、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投资者基于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后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或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2、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

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3、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约定。

根据我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

A、法法人式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是一种经济实体,不是法律实体。从法理上分析,属于合伙的范畴。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以企业性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法人式的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式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得少于3人);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三节 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特征: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2、法律性质:依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的不同,组建法人实

体或非法人实体。

3、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

第四节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2、特征:协议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资源国在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前提下将属于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须经资源国特别批准。

3、类型:

特许协议

合营协议

4、外国投资成片开发土地:是指在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5、特征: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

建设、利用与经营;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6、BOT合作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

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特征:

A、适用的领域是关系东道国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大型工业项目,如发电厂。

B、民营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

C、D、政府是BOT项目、设施的最终

E、BOT项目的合同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8、BOT项目的当事人:

A、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B、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C、其他参与人:包括建设公司、运营商、贷款人、供应商(燃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用户等,有时他们也可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9、BOT的合同安排: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特许协议。采用BOT方式,项目公司必须与政府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

10、特许协议合同应当涵盖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包括:

A、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如特许的目的、范围、期限、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

B、关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

C、项目的财务等事宜,包括项目的融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

D、其他必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 海外投资的鼓励和管理

1、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在外国进行税务投资。资本输出公关与

海外投资所实行税务鼓励措施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就其鼓励措施的范围来看,主要有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关于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以及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措施。

2、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

A、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B、免税法(或称税收豁免),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于征税。

C、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间的税收措施被称为税收绕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来源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只有取得居住国税法的配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3、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一些资本输出国十分重视给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信息。政府对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别机关及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

4、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

A、资金援助:包括对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对投资项目的资助。

B、技术援助: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为给海外投资企业培训技术人员,接受从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实习生,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和旅行费,由技术供应国负担,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6、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A、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B、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防止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

C、其他法律措施:

有些国家的反托斯法或反垄断法对海外投资有重要影响;

进出口管制法具有管制作用;外

汇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也有相当影响。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器损失的一种制度。

2、特征:是一种政府保险,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A、是由政府机构或更应机构承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B、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且私人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C、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3、保险人:

A、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B、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C、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4、保险范围:主要限于征收险、外汇险(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

5、保险对象:指可作为保险对象的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要求投资的形式、东道国以及

投资本身均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A、合格投资的标准: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过本国的利益;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为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

B、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6、投保人:合格的投保者包括-------

A、本国公民

B、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C、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7、投保程序:投保人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8、赔偿与救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即代为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A、投保人的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尽速向承保人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赔偿,并同时基于保险合同承担一下义务----

----预防和减少损失,并应在东道国多境内采取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求禁止风险或取得赔偿;

----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以便检查和审计;

----向承包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如资金、现今、所有权和索赔权等;----与承包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

B、保险金的支付:一般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

C、代位求偿权:承保人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第三节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1、境外投资的核准

2、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3、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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