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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中国司法改革
法律,通过司法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司法,让法律的信仰根植于每个社会成员内心。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中国的司法制度,深深扎根在中国广袤的沃土。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加快推进,新形势、新任务、新期待推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开拓向前。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十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而被宣告无罪释放。无论是几年前发生的佘祥林案件,还是赵作海案件,都考验着中国司法。
比如,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谈到死刑时曾说,当法院决定是否判处一个人死刑时,群众的感受是第一位的。排在其次的是社会形势,第三才是法律。这样来说,司法独立到底是什么。在中国,这是国情,司法受到感性的挑战。任何上层建筑都要受其基础的影响。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尊重和保护人权”是至关重要的。案件错了可以改判,人误杀了怎么办。宽严相济司法刑事政策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发生一起奸杀案,当地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聂树斌。
随后,聂树斌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而聂树斌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却因此立功升迁。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一砖瓦厂抓获可疑男子王书金,他向警方供述自己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
2005年3月16日,“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被媒体公诸于世,舆论哗然。在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大旗下,我们实在找不到拒绝为聂案平反的理由。惟一的理由就是,当年的办案人如今还活跃在当地政法机关,有的甚至担任要职。若是聂案平反,必伴随着一系列问责。
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撇清与一起冤案的关系,拖延就成了关联人物自然而然的选择。既然已经不能期待涉案法院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矫正自己,吁请最高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提审,就是可行而又合乎法度的选项。从1994年到2005年,刑诉法已然换了新妆。难道现在仍要坚持有错不纠,有冤不雪,有法不依?
事实上,聂树斌案已经成为检验中国刑事司法进步的一块试金石。对于民众和具体的受害人来说,他们期待的进步不仅停留在法条的变化,更在于一案一正义的达成。司法公正的冤魂正在聂树斌的坟头游荡,最高法院无权“保持沉默”。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对于具体的当事人,以及正在流失的司法公信来说,迟来的正义也好过没有正义。
但废除死刑同时意味着社会成本的增加。这便体现我们国家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是拯救,还是打击,还是威慑。唯有搞清楚这个,才能对死刑存废有个统一的认识。
对于一些经济犯罪,死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废除。各国必须考虑本国的实际
国情,采取适合自己的改革措施。
一次不公的裁判如同污染了水源;一次不规范的量刑将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为什么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判决结果上会发生同案不同刑、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呢?法院在原则上可以受理各种诉讼,但在实践中却会出现许多阻力,如有时不允许律师的介入。要记住的一点是,法庭并不能将所有的事都处理得很好……如果新法官能力或经验有限。
能不能将量刑过程脱离案件的人文因素和地域因素,避免同案不同判呢? 法院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方法,使法官量刑从“估推”到“精确计算”决定刑期,避免因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结果。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次重要尝试。我认为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案例制度,将一些典型的案子做成案例,供下级法院使用。在具体上,案例不应一成不变,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很难做到全面。所以案例应当也有更新。任何法律的建立都是一个探索试用的过程,尽管某个法律在别的国家早已成熟。
关于再审制度改革。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厕内发生一起奸杀案,警方迅速将18岁的报案人呼格吉勒图定性为犯罪嫌疑人。
60天后,呼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他被匆匆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供认曾于1996年4月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厕内奸杀一名女性。2007年1月1日,赵志红被临时叫停执行死刑,但之后此案再无公开信息。
对生效裁判发现错误实行再审,其目的在于纠正司法错误、保护当事人权利,确有其积极作用。但如果不同时设计合理的条件和程序,则可能出现一些负面效应,导致有些案件无限申诉、终审不终,影响裁判的既判力;而申诉人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则可能把积怨发泄到司法制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在这个方面看来法律还是有些不很完善的地方,无法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因此即使真正的司法独立了。
尽管我们的宪法和其他的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司法独立这样的原则,但是我们的司法独立大致上还只是一个我们的法院整体上独立与外部的干预,并没有规定法官个人的独立。法院在人事方面受制于他人,这个过程并不是透明的。
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公正性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尽管舆论的监督可能被错误引导,舆论的意见有时会有一些偏激,我们不能因此否定他的作用。
在占相当多数的民意盛赞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的同时,另一些声音表达了担忧。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昌奎案二审程序存在问题,启动再审是权力干预司法的结果,是对民间舆论的迁就。
但我认为,在这件事中是司法本身没有底气,既然你是按照法律判的,那就该坚持。之所以会动摇,在于法律本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部分是很难界定的。想要改变民众的想法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这将是个漫长的过程。正如所认识的那样,改革需要一步步来。要求司法独立也会与现实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