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待遇的领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领取失业待遇步骤”。
各项待遇的领取
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的领取手续 如何领取退休金
到支付部办理新退休增加
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经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已经在收缴部办理完在职转退休业务后,到支付部办理新退休增加。经办时间:每月5~20日,周末休息,遇节假日提前,请关注社保中心网站和经办大厅通知。不用网上取号,实行排队等候。所需材料与报表: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183号令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1)(一式两份);三资企业需另外携带《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要求及注意事项:
1、请单位对退休人员个人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2、如发放方式选择中信实业银行,退休人员必须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本人自愿选择中信银行”退休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写明现居住地址、邮编、电话;
3、参保单位于办理退休增加手续后的次月10号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到社保中心支付部领取《社会化发放领折介绍信》和《领折清单》,发放方式为邮政储蓄的持《社会化发放领折介绍信》、《领折清单》到选定的邮政储蓄所领取存折;发放方式为中信银行的持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社会化发放领折介绍信》和《领折清单》到中信银行酒仙桥支行领取存折;
4、单位办理第一个退休人员入库,如果发放地点选择“邮政储蓄”,须向社保经办人员申领北京邮储银行东区支行“养老金开户申请”,选定领取存折地址;
5、新退休人员如选择发放地点为“邮政汇款”,须到外埠居住地邮局办理邮政储蓄存折,单位需携带存折复印件,复印件上须由本人注明:(1)本人申请将养老金发放至xxx(存折账号),本人签字;(2)本人在存折复印件上注明开折邮局的地址及邮编;
6、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3厘米装订线。
退休人员如何领取丧葬费、清算一次性个人账户
第一步:办理在职人员死亡减少
第二步:领取丧葬费、清算一次性个人账户
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或相关执法部分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并加盖医院或者相关部门公章,必须注明身份证号及死亡时间)复印件两份(A4规格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养老保险支付非正常情况审批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4、《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5、《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原件一份。注意事项:
1、申领丧葬费前,请先办理退休死亡减少,详见退休职工死亡
2、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3厘米装订线。
3、《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的报表日期为办理业务的次月,(如2012年6月办理业务,报表日期填写2012年7月)
4、丧葬费、清算一次性个人账户金额于办理手续次月底支付到单位账户。
在职人员死亡如何清算一次性个人账户
第一步:办理在职人员死亡减少 第二步:清算一次性个人账户 所需材料:
1、《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原件一份。注意事项:
1、在职人员死亡清算一次性个人账户,请先到收缴部办理在职人员死亡减少,详见在职人员死亡减少
2、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3、《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的报表日期为办事业务的次月。(如2012年6月办理业务,报表日期填写2012年7月)
4、清算一次性个人账户金额于办理手续次月底支付到单位账户。
政策依据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领取手续
1、报销工伤医药费
申报人群: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人员;申报时间:每月1号~20号;丢失票据申报时间:次年4月1号~30号。流程:
一、所需资料: 申报门诊费用时:
工伤所致的医疗费用收据;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的“医保处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治疗费用明细;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申报急诊费用时:
工伤所致的医疗费用收据;急诊处方;检查、治疗明细;急诊诊断证明;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申报参保人全额垫付的住院费用时:
工伤所致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转院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的转诊单);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汇总单据数量和票据金额,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工伤职工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七),交至区县医保中心,然后由区县医保中心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单笔超过5万元的大额费用上报市医保中心时需附加资料:(1)工伤职工《工伤证》复印件;(2)住院诊断证明;(3)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4)如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属转院)及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就医的,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
二、单据粘贴
《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粘在首页;诊疗费;诊断证明收据与处方、明细一一对应,以收据为首对应粘贴在一起;按收据日期先后顺序粘贴(重叠式);最后粘贴《工伤证》复印件。
三、报送医保中心
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及时将单据交到医保中心130大厅,领取《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如有退单15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单到130大厅领取退单。如工伤职工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或遇特殊情况,将报市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注意事项
门诊及住院费用必须分开申报;正确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认真核对总金额并正确填写各分项;请注明有效联系电话,以便有特殊情况进行告知;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之前,必须先到朝阳区社保中心工伤支付柜台做工伤证号登记,否则医疗费用无法进行报销;工伤职工调离本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全部报销完毕,并且等报销的费用全部返回后再做人员减少或转出。备注:《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可在网站下载
2、配置辅助器具费/一次性用品费用 办理时间:每月5号~15号,周末休息,遇节假日提前。实行排队等候。所需材料:
一次性用品费用申报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初次装配需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一式两份);《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一份;配置费用发票原件,发票上须写明工伤职工姓名(发票上须注明更换辅助器具日期,1张发票的粘贴在A4白纸中间;A4纸最多粘贴2张发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3、劳动能力鉴定费/配置更换确认费/导致疾病确认费
办理时间:每月5号~15号,周末休息,遇节假日提前。实行排队等候。所需材料:
公司填制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工表六)(一式两份);
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发票须注明工伤人员姓名,1张发票粘贴在A4白纸中间,A4纸最多粘贴2张发票);
报销“配置更换确认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伤职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报销“导致疾病确认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注意事项:
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一等级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办理时间:每月5号~15号,周末休息,遇节假日提前。实行排队等候。所需材料: 短期住院:
1、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或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A4规格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材料需具备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诊断结论、入院及出院日期、住院天数)
3、《工伤证》加盖单位公章的A4规格复印件一份
4、长期住院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北京市工伤职工长期住院情况证明》一份 注意事项:
1、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是由单位或个人全额垫支的,单位应先携带所需材料与报表到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柜台综合业务岗进行审核,审核后再将工伤医疗费单据交由医保中心进行工伤医疗费报销,待工伤医疗费报销费用支付到单位后再申报此段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是由医院垫支的(即非单位或个人全额垫支的):需要医院及时上报给医保中心进行结算,待工伤医疗费报销费用支付到医院后,单位才能申报此段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每家医院上报时间不统一,故对于医院未及时上报的情况,社保中心只能进行查询,待查询出已支付给医院记录后,才能受理单位此项申报业务,希望单位及个人给予理解与支持)
3、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坐着、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
已经办理过工伤登记
所需材料:
1、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工表—1)一式两份
2、《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本月工伤人员增减业务完成后,单位存在待遇支付的,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一式两份,报表日期为办理业务的次月
2、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未办理过工伤登记的所需材料:
1、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工表—1)一式两份
2、《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一式两份
3、《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相关材料
建筑业单位首次进行工伤登记时还需提供以下所需材料和报表:
1、建委花名册(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劳务中心备案专用章)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2、…..3、……
4、……
5、……
注意事项:
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所需材料与报表:
1、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三份
2、《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两份(本人必须签字)
4、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
1、单位办理工伤支付减少前,须确保工伤人员的工伤医药费已全部报销完毕
2、单位办理工伤支付减少后,请到收缴部办理其他险种减少业务
3、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7、工亡人员待遇领取
无供养
所需材料:
1、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工表一)一式两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一式两份
3、《工伤证》原件
4、《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7、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亡职工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8、其他相关材料
有供养
所需材料:
1、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工表一)一式两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一式两份
3、《工伤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7、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亡职工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8、加盖单位公章的被供养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如果供养人和工亡人员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或者从户口本上不能直接体现出供养关系的,须由派出所出具有效证明,证明中应明确体现工亡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被供养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工亡人员和被供养人的关系)
9、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应体现出被供养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被供养人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10、被供养人的关系证明:
(1)加盖单位公章的派出所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3)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4)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5)被供养子女的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明原件一份(6)其他相关材料
11、工亡职工是再婚的,如婚前子女符合被供养人资格,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在出生证明中应体现父母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及子女的姓名。建筑业单位(略过)
注意事项:
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8、没有按时申报月报,如何补领待遇
需要材料:
1、单位填报的《朝阳区社保中心工伤月报外支付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2、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一式两份
3、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工表五)(《工表四》两页以上填报,一式两份)
4、其他相关材 注意事项:
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9、异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
办理时间:每月5号~15号,周末休息,遇节假日提前。实行排队等候 需要材料: 短期住院:
1、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异地交通食宿待遇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或住院费用结算单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材料需要具备:姓名、身份证、诊断结论、入院及出院日期、住院天数)
3、《工伤证》加盖单位公章的A4规格复印件一份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赴统筹外就医的批复(一份)
5、其他相关材 注意事项:
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10、工伤人员如何办理社会化发放 注:工伤1~4级人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通过办理邮政储蓄存折领取相关待遇的情况。经办时间:每月5日~20日,实行排队等候。所需材料:
1、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社会化发放认定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社会化发放核对单》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公章的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社发人员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两份,如供养人员为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的,需提供供养人的出生证明、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及监护人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4、(1)工亡人员存在2名及2名以上供养亲属的须提供《确定社发人员的证明书》(因只能开立1个存折进行领取多名供养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确定社发人员的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 工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其每个享受供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
② “我们**人均符合供养条件,现均同意 谁的名义(即开拆人姓名)开立存折领取我们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特此证明!” ③ 每个享受供养人员签字加印手印,签署日期。④ 单位要在此《确定社发人员的证明书》上加盖公章(2)《确定社发人员的证明书》一式两份,社保中心及单位各一份。注意事项:
1、办理此项业务后,于每月25日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
2、请于次月15日以后持社保登记证原件到社保中心领取《“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社发”人员领折介绍信》
3、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1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42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第377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第381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第332号)
6、《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第138号)
7、《关于新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0)第314号)
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的领取手续
农民工、外埠城镇职工在京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办时间:每月5日~15日,实行排队等候,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柜台综合业务岗。需要材料:
1、《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
2、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A4规格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必须有本人签字)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目前领取方式请填写“在京领取”,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如户口簿上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居民户等,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注明是农业还是非农业),如户口簿未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的,还需提供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已经办理养老保险转外省的,单位必须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成功转移到外省市之前,办理失业保险清算
4、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政策依据:
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7)190号)
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3号)
4、《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
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领取手续 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
申报生育津贴
注:指职生育后,申领休产假期间的津贴。经办时间:每月5日~25日,实行排队等候。需要材料:
1、《结婚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双方或一方为本市人员提供)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须注明生产时间、生产方式)
5、《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双方均为外埠人员提供)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2011年12月31日前引、流产的外埠人员提供)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参保单位在当月申报完全部人员的生育津贴后提交,(《生表二》中的申报数字请于当月申报完全部人员的生育津贴后填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25日前必须申报“生表二”(遇节假日提前),否则生育津贴将无法正常支付,参保单位需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重新申报
2、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3、申报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最早办理日期,为参保单位收到生育日期当月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持该凭证到社保中心财务办理完回款,方可到社保中心二层支付部申报生育津贴
4、报销生育医疗费请到医保中心办理
5、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计划生育或引流产
注:指职工引、流产后,申领休产假期间的津贴。经办时间:每月5日~25日,实行排队等候。需要材料: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须注明孕周数及引、流产时间)
3、《工作居住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一份(2011年12月31日前引、流产的外埠人员提供)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5、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参保单位在当月申报完全部人员的生育津贴后提交,(《生表二》中的报表数字请于当月申报完全部人员的生育津贴后填写)
6、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25日前必须申报“生表二”(遇节假日提前),否则生育津贴将无法正常支付。参保单位需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重新申报。
2、申报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最早办理日期,为参保单位收到生育日期当月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持该凭证到社保中心财务办理完回款,方可到社保中心二层支付部申报生育津贴。
3、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并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左侧预留三厘米装订线。
政策依据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4、《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6、《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7、《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8、医疗报销的起付线:
门诊费:在职职工门诊费用的起付线是1800元,封顶线是20000元;退休职工门诊费用的起付线是1300元,封顶线是20000元
住院费: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线是1300元,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是100000元;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封顶线是200000;退休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线是1300元,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是100000元;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封顶线是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