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港口安全与保护(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
第三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定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公用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并负责向交通部申请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并负责向交通部申请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必须按照《船舶保安规则》要求向交通部申请取得《船舶保安符合证书》,并做好船舶保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等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货物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报告。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员、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露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救援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船公司和港口经营人应积极配合实施。
第三十二条
航道维护
(一)涉航建筑物管理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修建或者设置临、跨(拦)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关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在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邀请其参与工程预可行性、可行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在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到航道管理机构办理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建设许可手续,并按航道管理机构许可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经许可后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查。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台州海事局批准。
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时通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台州市港航管理局的监督。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竣工验收须有航道管理机构参与。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述设施涉及航行安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并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
(二)航道维护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禁止下列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1、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2、填河、填滩侵占或者影响航道的;
3、在航道水域内种植水生植物、设置渔网、进行水产养殖等;
4、未经许可在航道水域内挖取沙石泥土、采掘、爆破及其他施工作业;
5、其他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在港口和航道上发现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台州海事局和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报告。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三)航标维护
公共航道上的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严禁任何破坏航标和航标设施的行为。
在航标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和设置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航标位移、浮失或者效能失常,应当及时向台州海事局和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港口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依法进行港口工程环境监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到港船舶的生活垃圾、残油、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当委托持有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确需排放含油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并报台州海事局批准,国际航线船舶还应报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而又确需排放的,应事前向台州海事局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压舱水(污水)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船方应当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垃圾含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方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提供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等资料。
禁止油船在本港水域冲洗甲板。
在海港水域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散装粉状货物的船舶需冲洗甲板的,船方应当向台州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船舶名称和货物名称、性质以及预定作业时间等资料。台州海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在本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使用焚烧炉、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散装液货过驳、供油、船舶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向台州海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应当备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海域。船舶、码头或者设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在使用前将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等材料,上报台州海事局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六条
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同时向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台州海事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港口工程禁止行为
在港口不得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台州海事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港口畅通保障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
台州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