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前置许可之争_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22: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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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前置许可之争

尽管《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监管职能进行了重新界定,但保健食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还不甚完善。一些基层药监部门从保健食品监管的行政效能角度考虑,自行设定了保健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这种做法在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广受诟病。文章源自会销人网,更多文章资讯请浏览网站!

前置许可是指某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所核发的证明文件,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核发相应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如《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设立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

众所周知,行政权是公权力,运用不当就会直接挤压私权利,而现代法学理念的价值取向就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这才能够体现出法的正义价值。在公权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是基本行为准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即为无效。

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关于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位阶,在规章以上的有《食品安全法》(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上述两部法律均无《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相关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这两部规章中也无《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的规定。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前置许可及“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法律精神,药监部门自行设定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人为设定行政许可行为,应归为无效。

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首先,《食品安全法》中所述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未对保健食品做出无需许可的规定,而保健食品也属于食品,故经营保健食品也需要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此条款从纯文字角度理解,仅是对保健食品质量的监管,并不代表从生产到经营的全程的行政许可,监管与许可是两码事。所以就上述分析来看,在新的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未正式出台并对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做具体规定前,保健食品作为一种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才能经营。

应厘清部门职责

在行政执法领域常说“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保健食品的专门监管机关。”如果工商机关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那么工商机关则事实上成了保健食品主管机关,这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又是相违背的,使监管陷入无法处理的悖论和真空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市场的混乱。

“为民便民、权责一致、完整统一”是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其中,完整统一原则是指:完整,既指行政权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完整,也指国家行政职能在组织结构上应当完整;统一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所特有的层级节制关系,应当事权确定、上下贯通、政令归一,实行有效的协作和配合,共同实现国家行政组织的大目标。而职责不清必将带来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政不作为等流弊,这也是近年来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化还在途中

当然,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设立行政许可必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给保健食品的具体监管指明了道路,而保健食品专门法律法规也亟待出台。值得庆幸的是,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已经提交国务院,并有望今年正式颁布。其中,《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该条例将1996年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部门规章管理上升到了国家层面,成为该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对于保健食品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件大事,保健食品经营有法可依,步入正轨也指日可待。保健食品业内人士也认为,这部国家层面行政法规的出台,说明国家层面也在正视和认可保健食品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同时也意味着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的大力提升。

笔者认为,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前,应以工商、药监都不发许可证为宜。当然不发许可证不等于不监管,药监、工商等部门应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笔者建议,目前新申请保健食品经营的业户应该先到药监部门审查、备案,这个审查备案只是一种监督的手段,不是行政许可,药监部门出示受理证明后给工商局,工商局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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